非遗视域下万载“开口傩”音乐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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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社会组成不断变化,人们的精神思想也随之改变,人类创造的文化成果不断丰富发展。这些文化成果被称为文化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对于一个民族乃至全人类来说,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现存文化的记忆是同等重要的。从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有形式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文化记忆,它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被遗忘,因此应该更加珍惜。人类社会需要全面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后,人们愈发重视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存在形式特殊性尤其被人们重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诞生

中国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先后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于2006年元宵节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展出引起热烈的社会反响。2006年6月10日我国迎来第一个“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家喻户晓的词汇。国家举办的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于2010年10月在济南举办;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于2012年9月在枣庄举办;首届两岸四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会于2014年5月14日在深圳举办。这些活动的举办积极响应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工作,为人类历史文化的遗存保护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非物质文化这个词汇是近年来才被提出的,即便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词库中,也是一个非常新的词汇。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最先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概念,然后被联合国借鉴引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一个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从那时起,这个概念才开始被人们所熟知。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首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财产”与“有形文化财产”的概念。现在人们基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来源是“无形文化财产”。从内涵和外延上看,两者基本相同,两个词语可以互相替换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日本“无形文化财产”一词得到启示,20世纪90年代初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更名为“无形遗产”部门。然而,即使是“无形文化财产”这个概念,从诞生到今天也只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后来才被引入中国的。直到21世纪,在中国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仍然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低的词,根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20世纪初,中国开始向联合国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2001年,由于国家的申报工作,相关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开始举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这个概念开始出现在大众视野。当时,这是一个令人模糊费解的、学术色彩较浓的术语,随着宣传普及,渐渐开始被普通民众所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和科学意义。每一个科学术语的问世,都标志着人类对某个领域的理解更进了一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的形成过程,见证了人类对于物质遗产以外具有历史价值事物的认识进步,也表明了我们对于文化遗产概念认识的完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等于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认识领域,确认了一个新的对象世界。而一个新的对象世界的确立,意味着必须有一门崭新的学问或新兴学科揭示其形态、构成,思考其价值、意义,探索其本质、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的对象世界的发现和这一新的概念的熔铸形成,意味着人们对于这一新的对象世界的认识的飞跃,意味着以这一新的对象世界为研究内容的新的学问或新兴学科,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诞生的可能与必要。

如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无论在外文还是在汉语中,均有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在英语中,最先出现的是“Nonphysical Heritage”这个词汇;在汉语中,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词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39条有效文本规定:“本公约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编制,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公布的中文文本中,用于翻译“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一词的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正式文件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文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持一致,统一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因此,可以说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已经定型化了。

严格地说,在中国背景下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英语“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实不太恰当,在汉语中其包括的形式不够全面。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物质载体才能呈现在人们面前,但是其最有价值的是隐藏在物质载体之下的内容。比如,在长时间的总结中形成的先人的智慧、逐渐完善的技术等。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物质的,而且与人、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以我国有代表价值的古琴艺术为例。仅有乐器等客观存在形式成为不了艺术,最多可以将其视为优良的艺术品;如果只有演奏者,纵使他技艺高超,也完成不了作品。因此,就古琴艺术来说,乐器和演奏者很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物是一体的。

要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科学规范地阐明其内涵是十分重要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是这样解释的:“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以下5个方面可以概括“非物质文化遗产”:①人们传统的语言艺术;②人们传统的艺术节目;③日常生活中有关仪式的各种活动;④人们对生存环境的探索;⑤历史上承载文化的手工产品。《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于2005年3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内容做出了规定,其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价暂行办法宣言》,确定了非物质文化的具体内容是与人民生活有紧密联系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人民传统的节目、世代累积的经验、与活动有关的工具、人们参加各种仪式的活动和文化空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价暂行办法宣言》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6个内容,前5项内容与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同,列表以外的第6条“文化空间”与上述形式有关。

通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涵盖的内容可以发现,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可以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内容。尽管其需要一定的客观存在才能够呈现在人们面前,但是它的内涵是不断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需要人来完成,它的艺术特点注定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很好地掌握它、完善它、发展它。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运动发展、不断变化的。而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地表现为固化、凝定的物质呈现形态。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将物质文化遗产称为“固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可以叫作“活态文化遗产”。通过对比,人们可以更容易发觉它的特点以及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

如前所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都是从国际文件中沿用而来的,随着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迅速开展,人们还来不及找出更符合中文语境的词语来表述这两个概念,只得借用这两个并不符合中文表述方式的词来适应国际一体化的保护工作的推进。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的日常使用中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其概念也得到大家的默认,并且被广泛使用。因此,目前没有必要去修改这一概念,应当给这一概念以科学的阐释和界定,使人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并能正确使用。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词汇的发展过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复杂性可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过程中分析得出。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对象分为5个方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在文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为6个方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不断丰富和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内涵的认识,呈现出经验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开放性和衍生性。任何定义和划分都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理解的加深,我们会在现有文化事件中发现更多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精神价值,新的类别将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系列。因此,在当前的普查和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现实,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深化认识,而不是局限于定义。

21世纪,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社会日新月异,经济高速发展,这将进一步影响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的变化。通过观察近年来世界文化变化的趋势,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西方文化对发展中国家文化的冲击;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文化的忽视;文化同化现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不仅面临着上述问题,而且也有自己的特殊问题。比如,为实现经济现代化指数对文化发展的挤压,经济由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造成的自然环境恶化,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引起的文化遗产的破坏等。现存的这些问题对地球人类精神文化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破坏,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初并不十分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随着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加深,联合国开始注意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性。随后提到议事日程,在世界各地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化,也是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在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联合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发生的几个重要事件,正是这些事件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

(一)提出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概念

1965年,美国白宫首次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组织。这个组织成立之初以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标,呼吁世界各国一起行动进行保护工作。1970年,美国发布《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将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理念写入其中。两年后,《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在美国同一时间发表。前者阐释了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认为人与环境并不对立,应该协同发展;后者的主要内容则是要尽快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几项措施有着深远意义,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于1972年在巴黎问世,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建。《关于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案》也在同一时间发表。“世界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概念因为这两个法案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流传。事实上,当时的局势也促使联合国必须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目的是使遗产免遭破坏。在这项文件中,反映人类文化的手工艺品、自然景观等各种事物被列为保护对象,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公约确定的保护对象最后一项是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在地球上,存在许多反映文化价值的事物,如文物、古代建筑物,我们可以称为文化遗产;而自然遗产则是指地球上本来存在的、天然形成的、没有人工干预的景观奇迹。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自然中养育了人,人们进行文化活动,两者结合就是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仅仅是人类活动加上自然景观涵盖不了这项遗产的丰富内涵,更可贵的是孕育于其中的人文精神。例如,我国泰山就完全称得上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巍峨壮观,雄伟瑰丽,闻名天下;同时它更承载了很多意义重大的文化活动,古代帝王封禅就在泰山。只有像泰山这样,文化意蕴与自然景观结合起来的景观才能成为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东方起步则早于美国。19世纪70年代,日本将对物质遗产的保护写进法律,并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财产保护法》于20世纪50年代初在日本发布,这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法案,对后世影响深远。该法将保护对象分为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民间文化财产、历史遗址、自然古迹、传统建筑、文化财产保全技术和埋藏的文化财产。其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并将非物质文化财产也列入保护范围。1954年,经过几年的试运行,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最重要的内容是无形财产从此可以人为确定,将其技术形式和持有人纳入文化财产中予以保护。对于价值高的无形文化遗产,应该深刻了解其构成要素、表演过程,形成保护体系。1975年,《文化财产保护法》新版本发布。在新规定中,民俗材料进一步分为物质上的和思想上的两种。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的影响下《文化财产保护法》在韩国发布,这项法律将文化财产分为物质上的、精神上的和民间中的。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非物质文化财产主要由民族表演艺术和传统节目组成,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历史发展中人们的习俗、文化结晶、精神内涵。文化产权活动在日本最先得到重视,日本也是最先将文化遗产分为有形与无形的国家。这种分类方式对于促进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有重要作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发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案》。这项新法案受到了日本、韩国的影响,吸取了两国的先进经验,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和深化

随着时间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被列入联合国的工作日程。以保护原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为基础,1987年联合国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20世纪90年代,保护传统民俗文化的建议书《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25届巴黎大会上通过。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没有在这个建议中使用,而是使用了“民间传统文化”这个词汇。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建议中的民间传统文化。《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于1997年11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全体会议上通过,此次会议正式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基本遵循了先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理解。

21世纪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案在联合国颁布。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在巴黎总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通过,声明“文化多样性事关人类发展,对我们非常重要,如同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对于生物平衡一样,文化是一种传承,关乎我们的子孙后代”。此次宣言成果很大,表明当今世界对各个不同文化的肯定。在这种背景下,地球上所有民族应该平等相处,互相肯定其存在的价值,在交流中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昆曲入选了世界上第一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此外还有18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优秀作品。

20世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成功发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更加清晰,《申报书编写指南》也得到通过。至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已较为完备,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有了可进行操作的申报细则。特别是中国,作为常任理事国之一,不仅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修改,其后更是以实际活动落实了公约的规定。同时,《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也做出了阐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得到了全球确认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因为其存在形式特殊性,有着消失的危险。

回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各成员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可以得知,联合国为了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很多措施,可以概括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历史上的文化活动进行保护工作;第二阶段,完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三阶段,在社会公布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阶段,发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随着认识的加深,联合国加强了立法建设,与各国团结一致,求同存异,制定了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规定,为各国申报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积极吸取意见、建议和各方面的经验,并制定各种具体可实现的规则操作,为保护非遗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对世界和平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而且可以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为人类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独特贡献。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释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阐释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语,我们先分析什么是文化遗产。追根溯源,这个概念的英语单词是heritage,而英语是从拉丁文中得到的灵感,可以理解为“父亲留下的财产”。1950年后,它的意思变为“先人遗留的财产”。此外,还包含看得见的“有形文化遗产”、看不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充满了生命力的“自然遗产”等多个意思。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有一个很好的解释:“在过去20年左右,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大,甚至爆炸性的扩大,以至于它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旧字典主要将它定义为从父亲传递给儿子的财产,而新字典将它定义为历史的证据……”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也几经周折,不断完善,先后有“物质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词语出现。

那么,什么是有形文化?什么是无形文化?这两个词语起源于日本。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其中指明应该保护无形文化财产和地下文物。在以后的几年里,其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过1974年的修订,《文化财保护法》的新版本于1975年形成。新《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有形文化财产是指具有较高历史艺术价值的材料和历史材料等有形文化载体。非物质文化财产是指具有较高历史艺术价值的传统戏曲、音乐、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载体。此外,还指定了表演艺术家、工艺艺术家等非物质文化财产的继承者。民间文化财又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深入探讨日本和联合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可以发现,它们是有一定联系的,甚至是一一相对的。世界遗产是指有形文化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无形遗产。

我们再来认识一下文化空间。这个词语经常被相关从业人员使用,文化空间也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范围之内。俄罗斯的塞梅斯基口头文化及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的博逊地区文化空间等作为文化空间的一种形式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公布的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国很多学者也使用过这个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对于文化空间的实际意义,官方发表了公认的定义。1998年11月,《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它对这个词语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它是一个指定的地点,在这个地点中不定期会举行一些文化活动。”埃德蒙·穆卡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官员,他认为文化空间是指“定期进行传统或民间文化活动的场所或一系列场所”。它不同于具体的遗址,遗址仅仅是人类创造的建筑物的废墟而已,承载不了举办文化活动的功能。这个概念在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中也有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不应该泛化“文化空间”,把所有的时间和空间都视为文化空间是错误的。比如,家庭、大学或宿舍。虽然“文化空间”的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在中国有很多符合标准的场所。我国5000多年的历史中,各个民族创造了绚烂多姿的中华文化,其中有许多都需要一定的空间进行表演。例如,图腾崇拜、祖灵崇拜、山神崇拜的活动反映了人类的期望,为现代人带来了别开生面的视觉感受。现实情况中也存在许多“文化空间”,它们承载了几代人的记忆,但是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它们存在着消失的危险,需要我们关注与保护。

最后,再来探讨一下文化遗产中物质与非物质的关系。“物质”与“非物质”主要是指载体上的不同形式,如是否有固定和静态的形式,是否需要依赖继承程序等。此外,物质文化遗产仅仅是物,不可改变,如各种文物、历史建筑物等。它们静静地叙说历史,是历史文化的现实见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和非物质精神因素的复杂组合,虽然需要物来呈现,但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它是一项技能、一种活动,需要人的行动、语言表现出来。我们应该正视这两种概念,不能片面地理解它们。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仅仅是一个物品,但反映了先人的智慧,蕴含了历史文化知识,有着精神层面的价值。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释义

世界上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知识都是从实践出发的产物,我们在理解保护工作时,不仅要搞清楚学术上的问题,更应该从实践中得到答案。可以这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诞生时间不长,人们对其了解还不够深刻,对其定义肯定有诸多不完善、不正确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它、完善它。因此,我国在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深刻联系国情,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最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括:①人们传统的语言艺术;②人们传统的艺术节目;③日常生活中有关仪式的各种活动;④人们对生存环境的探索;⑤历史上承载文化的手工产品。《公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的具体内容,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备案、研究、保护、宣传、推广、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教育)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确定:它与各族人民历史上的生活习惯、生产活动有关,代表了先进的文化成果、精神诉求。例如,人们参加仪式的各种活动、传统的语言艺术、对世界认识的探索活动和文化空间。这里的“文化空间”是传统表达形式集中呈现的地方(空间上和时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以下几种形式组成:①人们传统的语言艺术;②人们出台的艺术节目;③日常生活中有关仪式的各种活动;④人们对生存环境的探索;⑤历史上承载文化的手工产品。

由此可知,我国相关文件受到了联合国的影响,所以其保护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理解大体上是一致的。我国在定义范围上联系实际情况,从国情出发,深刻体现了我国现存非物质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语言有关的多种艺术形式。

(2)在历史上有较高观赏价值的、受到大众认可的表演形式,如戏曲、歌舞、口技、评书。

(3)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风俗习惯,如各种节日;各种体现历史文化的实践活动,如打猎、收集实践;在日常生活中有意义的饮食、习俗、成人礼等。

(4)先人对生活的这个世界的认知探索,如宇宙学、宗教信仰、巫术、图腾崇拜、计数和运算方法;通过学科知识对天文和气象可能发生情况的预言、农业活动的知识。

(5)蕴含先人经验的技术是祖辈智慧的结晶,如丝绸织造、文身、穿孔、彩绘或人体彩绘、传统装饰工艺图案等。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例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就是典型的具有文化空间的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也有物质空间,如侗族唱大歌就在鼓楼,鼓楼就是文化空间。文化空间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乌兹别克斯坦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就很有代表性。那里的传统文化、宗教和生活习俗都保持得很好,人们定期、定时地在那里求雨,举行宗教活动与各种仪式,并伴以特有的歌曲、音乐和舞蹈。因此,它也被列为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