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分法辩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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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谓“第三者”

“第三者”这个概念在“非此即彼”辩证法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一讲到作为中介环节或作为综合统一体的“第三者”,“非此即彼”本身就要被否定,“非此即彼”的本性就是坚执两个对立面的绝对分裂与分离,不讲它们之间的综合统一。再说,“非此即彼”辩证法所确认的逻辑原理“排中律”也是否定“第三者”的存在的。

讨论辩证法内在结构中的“第三者”,是为了进一步认识三分法辩证法的基本内含,加深对对立面统一辩证法内在结构的了解,更加清晰地分辨清楚它的各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第三者”概念本身的提出就表明,康德三分法辩证法的内容丰富充实,其形式复杂多样。在康德辩证法理论中,所谓“第三者”并不是只是一种含意,而是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两种不同的作用。

黑格尔曾经指斥康德辩证法肤浅,没有进一步去研究例如作为“质与量统一”的第三者。其实,黑格尔这种指责是怀有偏见的结果。康德对之不仅研究得比较清晰透彻,而且要比黑格尔更为深入一层。康德在自己理论中就细致地分清楚了这里所说的“统一”与“同一”之间的区别,而黑格尔自己有时倒是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关于这一点,在后面有关章节中将会有比较详细的讨论。这里先来讨论康德是怎样解释作为质与量“统一”的第三者这个概念的。

黑格尔所说到的“质与量统一”的那个“第三者”,也就是质与量这两个对立面相互综合统一而构成的作为事物本身存在的“第三者”。我们暂且把它称作第一种“第三者”。这种第三者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被称作“第三个范畴”或“第三项”。关于它的来由,这部著作作了这样的解释:“每一个门类的范畴处处都是同一个数目,即三个,这同样令人深思…….此外还可注意,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康德认为,这第一种“第三者”是由三分法结构中的第二个与第一个范畴共同结合而构成的。这样,作为“质与量统一”的所谓“统一”这个第三者就包含两层意思:(1)它指相互联系着的两个对立面的“统一”行为,也就是两个对立面相互结合的行为或运作本身,它们相互综合、相互有机结合而产生或构成第三个事物的行动。(2)这个“统一”也指“统一体”,它的内部包含着第二个与第一个范畴,第二个与第一个范畴从属于第三个范畴,即第三者,它高于和大于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它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现在来探讨第二种“第三者”。康德《判断力批判》这部著作在讨论“知性和理性的各种立法通过判断力而联结”这一节时说道:“这个先天地、置实践于不顾地预设这条件的东西,即判断力,通过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而提供了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之间的中介性概念,这概念使得从纯粹理论的理性向纯粹实践的理性、从遵照前者的合规律性向遵照后者的终极目的之过渡成为可能;因为这样一来,只有在自然中并与自然规律相一致才能成为现实的那个终极目的之可能性就被认识到了。”5康德认为,这里所说的“判断力”,既不同于自然概念,也不同于自由概念;既不同于纯粹理性认识能力,也不同于实践理性能力,它是一种“第三者”。我们暂且叫它为第二种“第三者”。第二种“第三者”的属性与作用显然与第一种“第三者”不同。它不再是由第二与第一个范畴结合而产生,而是由另一个真正的“中间者”来充当。在我们所举出的事例中,它不是由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相结合而生,而是由不同于这两者的“判断力”来充当。在地位与属性上,它居于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的中位,既不前也不后,既不上也不下。它起着真正的中介作用,能够把前与后、上与下两端紧紧地扣连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整体,即第一种“第三者”。判断力之所以能够起这种作用,我们在前面已作过分析,它本身包含二重属性,既包含自然概念的一些属性,又包含自由概念的一些属性,因而可以起到中介环节的连接性作用。

至于所谓第三种“第三者”,即为康德所建立的“图型法学说”中所提到的那个“第三者”。康德在构建他的先天知性综合判断理论时,是把经验性杂多与先天知性范畴相结合在一起,构成先天知性知识,让经验性杂多去依照知识,由先天知性范畴去阐明经验性杂多的普遍必然性,对经验性杂多的本质从先天理论上来加以认识。但是,先天知性范畴与经验性杂多相比较,它们之间毕竟就是完全不同质的,一个是先天属性的东西,另一个则是感性直观事物。因此要把先天知性范畴应用到经验性对象上,它们之间便存在着一条鸿沟。要把它们硬性凑合在一起,这是完全不可能的,经验性对象不可能直接获得普遍必然性的确切阐明。经验不可能上升到先天理论层次上,先天性知识也就不可能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能够起到中介环节作用的“第三者”了。康德指出:

“由此可见,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它一方面必须与范畴同质,另一方面又与现象同质,并使前者应用于后者成为可能。这个中介的表象必须是纯粹的(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但却一方面是知性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这样一种表象就是先天的图型。”6

具体地说来,这个第三者即是与感性直观结合在一起、构成先天感性知识的观念性“时间”概念。在这种关系中,“时间”概念是作为内感官形式而出现。由“时间”形式条件来充当起中介作用的“第三者”,我们暂且把它称作第三种“第三者”。

这里要说明的是,第三种第三者与第二种第三者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也有不同之处。它们在作用上都是充当中介环节,为对立双方的综合统一提供充分的条件;它们在属性方面都相同,同样包含二重属性,同对立双方都有密切联系。就“时间”图型充当第三者说来,这即康德自己所说的,它一方面与范畴同质,它是观念性形式,属于先天性时间概念;另一方面它与现象同质,它是感性观念性形式,它是先天感性知识的一个构成部件,因而又具有感性属性。由于具有这样一种二重性,既是先天性的东西又具有感性的作用,它的感性作用使它与经验性对象紧紧地结合在一起;而它的先天属性又表现出与先天知性范畴同质,它们是有相互连接相互结合的地方,从而能够构建起先天知性知识。但是,时间形式之所以被视为第三种第三者,而不被同样视为第二种第三者,那是由于它所处的地位造成的。作为第三种第三者的时间形式不像第二种第三者那样是一个真正的居间者,它本是与感性直观紧紧结合在一起,在先天知性知识的形成过程中,是与先天知性范畴相对立着的,处于对立的一个方面。由于这样一种地位,时间概念成为与第二种第三者不同的第三种第三者。黑格尔把这种第三者的作用看作对立面自身自为中介。

以上说到三种形式的“第三者”却只起到两种不同功能作用。第二种与第三种第三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相同的作用。这即它们都是矛盾统一体内部两个对立面之间的中介环节。它们的功能是要使矛盾着的两个对立面连接起来,结合起来,去构成一个综合统一体。而所谓第一种第三者则指两个对立面结合而产生的统一体本身。这个统一体是一个包含两个对立面的有机整体。它的功能是去维护这个统一整体的存在与活动,对两个对立面之间、对两个对立面与统一整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起到巩固与发展统一体本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