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弃法受赂

贪赃枉法

弃法受赂(贪赃枉法)

自此至“见杀加怒”,俱就问刑上说,凡衙役书吏,亦在其中,非专指刑官也。太上言曲直轻重,首以“弃法受赂”为言。盖曲直轻重,自有一定之法。惟意在得钱,故任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