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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弃法受赂
贪赃枉法
弃法受赂(贪赃枉法)
自此至“见杀加怒”,俱就问刑上说,凡衙役书吏,亦在其中,非专指刑官也。太上言曲直轻重,首以“弃法受赂”为言。盖曲直轻重,自有一定之法。惟意在得钱,故任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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