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一个康德式的评注(5)
从结构上说,我们迄今所主张的对康德的道德原则的选择性解读或多或少与上面勾勒的三种方案中的第二种相符。因此,到现在为止,我没有讨论为绝对命令进行哲学奠基的可能性问题,也就是说,我还没有回答按照绝对命令阐发的道德“应当”的合理意义问题。与康德的其他批评者一样,我认为康德本人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并不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惟一弱点。如果说到现在为止我强调的是它的长处,那一方面是因为我想表明,康德对道德判断的重构能够为一系列有限的然而又是基本的道德问题带来启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想通过强调康德的重构的长处使它的弱点更加清楚地暴露出来。我不但希望以此获得一个确定的标准,借以衡量一种试图超越康德的伦理学的成就,还希望指出那个可从中推导对话伦理学发展之动机的问题域。前面已经指出的康德伦理学的这一问题域表明,我们可以把康德所寻求的伦理学的形式原则置于一个更低的阶段,即把它置于(主体间的)有效性与(合理的)奠基之间的关联之中。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就试图这么做,他们用一种“程序的”形式主义代替康德的形式主义。“程序形式主义的道德原则”这一表述将不但开辟了对康德伦理学图景中的盲点的哲学探究,还同时使我们能够不用回复到形而上学来解决“终极奠基”问题。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对话伦理学的这两个基本意图相互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些意图,并准确地表明对话伦理学的要求和举证责任,我想首先考察一下是否有可能在康德本人那里发现支持伦理学的对话扩展的观点。
约翰·西尔伯(John R.Silber)已经试图表明,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本身必须被理解为“程序的”形式主义。[35]当然,他指的并不是实在的对话的“程序”,而是形成道德判断的程序。西尔伯试图根据康德所谓“共同的人类知性的准则”[36]解释绝对命令,从而说明康德伦理学的“程序的形式主义”。在我们的语境中,重要的是这些准则中的第二条(“从每个他人的立场思考”)。西尔伯指出,按照这条准则,对某一行为准则进行道德考察要求一种假设的视角转换。因为正是通过从每个他人的立场思考,尤其是从那些与我们的行动相关的人的立场思考,我们才能根据充分的理由判断我们是否能够合理地——也就是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意愿一种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为了尊重所有理性存在者的人性,道德行动者必须把他自己置于他人的位置和立场。这样他就会理解其他存在者的价值和需要,并通过这种自我超越,限制自己专注于满足本人的需要从而忽视他人的需要和正当欲望的倾向。”[37]
西尔伯根据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的准则对绝对命令所作的解释似乎暗示了康德伦理学向一种对话伦理学过渡的内在可能性。如果只有通过在考虑时承认他人——只能是实际存在的他人——的需要和价值,通过让他人在我的脑子中说话,我才能恰当地回答我是否能够(合理地)意愿一种准则成为普遍法则的问题,那么在我看来就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1.道德判断包含了一种假设的成分(我可能搞错他人的立场);
2.道德思考就其本意而言是真实的对话(因为只有通过真实的交往,我才能检验我对他人的立场的理解)。
换句话说,如果在道德思考中,“从每个他人的立场思考”预设对他人的需要和价值的理解,那么绝对命令所指示的道德洞见的观念就表现了一个难题,我只有在一种假设的和暂时的意义上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准则的可一般化问题于是就成了我们是否能够意愿一种准则成为普遍法则的问题;而这是一个最终只能通过那些相关的人之间的真实交往才能回答的问题。
然而,西尔伯本人并未跨出从“程序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到对话伦理学这一步。毋宁说,西尔伯反对对康德伦理学进行“形式主义的”解释恰恰是要表明,如康德相信的那样,绝对命令在检验准则时的“独白式”应用完全足以产生个别与一般意志之间的一致。这样看来,可以把西尔伯之援引共同人类知性的准则理解为这么一种尝试,它试图表明,绝对命令代表了那些理性据之以把自己确立为实践理性的准则的准确细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尔伯认为,“道德法则本身要被理解为这样的原则,这种原则用来确定道德图式论作用中的判断程序”。[38]但是西尔伯并没有回答怎样才能把绝对命令的“独白式的”应用与把他人的视角(需要和价值)纳入我们的道德思考的要求统一起来,因为这种要求似乎意味着从单独的思考向真实的对话转换的必要性。
当然西尔伯也承认道德判断的可错性。与此相关,他提到了康德赞同的那个要求,即人类必须“带着恐惧和战栗自我救赎”。[39]但是这里实际蕴涵了自欺的无限可能性,也就是,我们绝不可能完全确信我们的思想意识(Gesinnung)在道德上是善的。另一方面,按照西尔伯的看法,对他人的需要和价值的正确理解的问题主要并不是与道德自欺有关的问题,而是与对情境的恰如其分的理解有关的问题,包括与对相关者如何卷入这些情境的方式的理解有关的问题。就这个问题而言,西尔伯关于在做出道德判断时必须把自己置于每个他人的立场上的要求与其说是解决问题的建议,还不如说是对问题的——有点误导性的——重新表述。但是另一方面,即使西尔伯的论题——康德的道德原则的程序形式主义至少旨在解决的正是这一问题——是正确的,我们也必须承认,绝对命令就其本意而言要求向真实的对话的过渡,因为只有以真实的交往和对话为中介,才有可能澄清我是否已经以一种正确的方式把自己置于他人的立场上。西尔伯的思想因此就必须被理解成指出了康德道德原则的一种内在“对话性”。问题是,我们能不能承认康德的伦理学隐含着这么一种对话的原则,而不用因此同时质疑康德把他的伦理学奠基在一种“独白式的”道德原则之上的做法?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在“对话式的伦理学”(dialogische Ethik)与“对话的伦理学”(Ethik des Dialogs)之间作一区分。所谓“对话式的伦理学”,我指的是一种在其中一种对话的原则代替了道德原则的伦理学;而“对话的伦理学”则是对话原则在衍生的道德原则之中占据中心位置的伦理学。我的论题是,要在忠实于康德思想的同时前进到一种对话式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但是把康德的伦理学扩展到一种对话的伦理学却是完全有可能的。西尔伯的反思所暗示的正是康德伦理学的这种扩展,我们把它称作狭义的“对话式的伦理学”。对康德伦理学的这种扩展承认需要和价值事实上的多元性,以及对它们进行跨主体的调解的必要性,并把它们当作难题加以考虑(康德忽视了这些问题)。这一扩展的关键思想在于:只要个体有可能通过对话澄清他们的自我理解和对于自己置身其中的情境的理解,只要他们有可能就他们各自的需要和价值在交往中进行沟通,那么康德伦理学也同样要求这种扩展。这是因为,拒绝在不相容的要求、需要与解释相互冲突的情境中参与对话的准则在康德的意义上也是不能一般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推衍出来的对话原则首先关心的并不是准则的可一般化问题,而是对情境和自我理解的充分把握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正确理解他人的需要和价值的情形中,这种衍生的对话原则将发挥作用。我们这里处理的就是康德伦理学的“交往基质”,亦即实践理性的与我们的相关世界的“共通性”及我们对情境与自我的理解的充分性有关的维度。我们形成道德判断时涉及的这个方面一直在康德的视线之外。西尔伯的反思至少指出了这一点,尽管他未能澄清道德判断的这个维度如何在康德的视角范围内展开。西尔伯未能认识到康德自己完全忽视了这个问题。
在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不可一般化的准则的例子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忽视。也许确实可以说,断言这些准则是不可一般化的,这一举动也预设了假设性的视角转换,也就是说,要做出这样的判断,即我不可能意愿拒绝帮助他人的准则成为一种普遍法则,我必须原则上能够把自己置于无助者的地位。这大约是人类学上的一种基本的共同性,这对康德来说是如此理所当然,以至于他大概认为,当某人在特定的情境中把他人的处境视作需要帮助的人的处境时,西尔伯所要求的视角转换就已经完成了。于是康德假定,在我们提出行为准则的可一般化问题之前,在每一个场合都必需的视角转换就已经完成了。在与他的伦理学特别相配的道德“基本学说”的领域内,这是很有意义的。而在非基本的道德领域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非基本的领域涉及对复杂的行动情境的充分理解以及人们在历史中变动不居的自我理解和对世界的理解。在道德的这个非基本的领域中,不但知识,还有对他人的需要和价值的充分理解,以及我对自身和世界的理解,都成了一个难题。只有解决这一难题才能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
西尔伯试图这样解读康德的道德原则,即康德的道德原则还是包含了道德判断的形成这个维度。康德的伦理学实质上确实有对以这种方式“揭示主题”的某种辩护。但是西尔伯掩盖了这种从康德的视角出发对伦理学的“揭示”背后的困难。因此,假设性的视角转换的问题在康德伦理学框架内处于什么位置,这个问题也还没有得到澄清。
无论西尔伯的思考,还是我们迄今为止基于他的思考而形成的思考,都未能使我们逃脱“独白式的”道德原则的不可思议的循环。但是至少有一点已经比较清楚,那就是,我们前面谈到过的康德伦理学的“问题域”表现了道德的某种对话维度。西尔伯的反思至少已经提醒我们注意这一点。我们尝试着基于西尔伯对绝对命令的阐释在康德那里寻找支持对话伦理学的论点,这却使我们接近了前面区分的重构康德普遍主义的三种方案中的第二种方案。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打算讨论已经由哈贝马斯和阿佩尔阐述的、提出了更强的要求的第三种备选方案。在这种方案中,一种对话原则代替了道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