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贸商检报验知识
一、报检和报检单位
(一)报检的含义
进出口商品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程序。
(二)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有两类,即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自行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报检单位。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请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商检货物
需要商检的货物分为以下几类。
(1)客户需要商检的货物:客户为保证自己收到的货物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商家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出口国需要商检的货物:出口货物时,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做商检。
(3)进口国需要商检的货物:进口国规定某些出口的货物必须检验。检验既可以在出口国进行,也可以在进口国进行。
当出现(1)和(3)的情况时,请事先与客户协商好。如果出现(2)的情况,企业可带着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商检局做备案,这样以后就可以直接在商检局申请商检。
三、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的含义
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二)法定检验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及其运输工具,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2.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与使用鉴定。
(5)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三)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
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8)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四、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进口
(1)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2)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到货后,收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货人或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5)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二)出口
(1)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2)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3)对于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其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5)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1)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品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2)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分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3)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应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此外,船舶公司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4)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5)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时,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二)出口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的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签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都应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检验一次。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注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都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1)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对于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一份样品及其编号送交商检机构。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2)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3)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以下简称“换证凭单”)正本。
(4)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商品,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5)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商品,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6)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商品,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7)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商品,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8)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商品,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9)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六、商品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检验检疫或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
(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根据进出境货物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鉴定项目和作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种类达85种以上,常见的如表1-1所示。
表1-1 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续表)
(二)签发机构(人)
目前签发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机构(人)主要包括国家法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和客户自检三种。
(三)我国商检局出证的主要形式
我国商检局出证的主要形式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产地商检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出境货物信息传输至出口口岸的商检局,由出口口岸的商检局办理换证凭单,供出口企业在报关时使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票一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