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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伤事件的定义
创伤事件在日常用语中常被泛化,用来指称任何可以导致痛苦的事件。然而心理学对创伤事件有特定的定义,不同诊断系统有不同的定义,但大致是一致的。
1.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对创伤事件的定义
随着临床与研究数据的积累,该定义一直发生着演变。1980年DSM-Ⅲ正式将PTSD纳为一个独立的诊断单元,其对创伤性事件的定义为“超乎寻常的人类体验”(out side the range of unusual human experience)的事件,而该事件应该对几乎所有人都能造成显著的痛苦(would be markedly stressing to almost anyone),并伴有强烈的害怕(fear)、恐惧(terror)和无助(helplessness)反应。至DSM-Ⅳ(1994)则不再强调“超乎寻常的人类体验”,因事实说明可以引发创伤后严重心理反应的事情不一定需要超乎寻常,且发生率并不低。DSM-Ⅳ将事件作为诊断标准A,分成A1与A2两个部分。A1是对应激事件的描述,明确规范为“威胁到生命,或者死亡,或者严重损伤,该事件也可以包括对个体自身或者他人躯体完整性的威胁”;A2则描述个体在经历(体验、目击或遭遇)A1时的主观体验,为“对事件报以强烈的害怕,无助和恐惧”。
2.ICD-10中关于创伤性事件的定义
“当事人突然遭遇或持久地陷入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事件或情境之中,这类事件或情境几乎可使每个人都出现深深的痛苦。”
比较看出,对创伤性事件的定义,ICD-10和DSM-Ⅲ基本相同,但在DSM-Ⅳ中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而言,DSM-Ⅳ弱化了创伤性事件的客观性,强调了个体的感受,但新修订的DSM-Ⅴ对应激源的主观反应的要求已经不再坚持或者说干脆取消。
综合来说,创伤性事件是指那些严重威胁安全或躯体完整性的、引起个体社会地位或社会关系发生急骤的威胁性改变并引起个体心理上产生反应的事件。其心理反应的共同特点是感觉强烈的恐惧、无助、失控、毁灭的威胁或其他内心体验。
3.可能导致心理创伤的事件分类
(1)自然灾难:地震(如唐山、汶川大地震),洪水,飓风,森林火灾,火山爆发,雪崩,山体滑坡等。
(2)意外灾难:火车、地铁、汽车的运输灾难,空难,海难,火灾或煤气爆炸,建筑结构的坍塌(如煤矿坍塌),环境灾难(如核灾难)。
(3)人为灾难(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引起的):家庭暴力,抢劫,枪击,爆炸,强奸,被拐卖,性侵犯、性虐待,拷打或关禁闭,人质劫持,战争,恐怖活动等。
(4)其他重要的生活事件:重大疾病,手术,重要丧失(失业、离婚、死亡等),不公正待遇,重大医学事件,经历他人死亡过程等。
另外还有情绪忽视和情绪虐待也是儿童形成创伤的事件,它们常常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这类特殊的儿童虐待养育方式会给儿童带来不良的后果,如出现依恋障碍和非器质性成长障碍。我们可以理解成与文化相关的创伤事件,比如文化中存在的某些信念会影响个体以后体验生活的方式,特别在家庭中父母的教育对儿童心理影响很大。
4.创伤事件认定与创伤诊断
创伤诊断主要是一个病因学诊断。近年来,欧美与澳洲创伤领域的学者提出,若患者经历应激事件A1不表现出害怕、无助或恐惧,则该事件对该个体来说不称为创伤性事件,而称为“有可能导致创伤的事件”(potentially traumatic event,PTE)。在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的诊断中,A1与A2通常被称为诊断的“把门者”(gatekeeper),规定只有同时符合A1和A2的事件,才能考虑诊断PTSD,显然,事件的主观体验对PTSD的诊断非常重要。但有数据显示,去掉A2与同时应用A1 和A2两方面标准所诊断PTSD的发病率并无统计性差异,即A2可能没有必要作为PTSD诊断的“把门者”存在。原因在于一是A2无法预测PTSD的起病(onset);二是A2并没有能够限制符合A标准的病例;三是A2缺乏临床实用性(clinical utility)。甚至有学者提出,将A标准完全去掉,只需符合症状标准(B、C、D)、时间标准(E)与功能受损标准(F),就可诊断PTSD。这或许是新修订的DSM-Ⅴ取消A2主观体验的原因吧。
基于此,对于可以被定义为创伤性事件的描述,我们应该将之与事实相比较,因为只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这样的事件之后出现(典型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而另外有一些人,在遭遇了还远远不够这些标准的事件之后便可以出现PTSD症状。例如在被“诊断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时,这也并非少见和异乎寻常。还有,我们会讨论某个在伊拉克时在厨房工作的士兵或者是牙医助理,具备PTSD的B-F诊断标准,但却不符合A2标准,该如何诊断,如果不诊断为PTSD,那么如何针对症状采取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