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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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理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校理发场所卫生管理,创建文明、健康、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建立中小学校理发场所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场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责任人为委员,不定期对场所内外卫生进行检查。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2. 理发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必须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的要求。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的灰尘和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4. 场所通风设施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5. 公用物品(毛巾、洗脸拭发毛巾、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要有固定消毒与保洁设施,建立换洗消毒台账。配备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单独存放,每次用后单独严格消毒。
6.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如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
7. 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的有关规定。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