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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 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 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 加工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 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