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哲学(大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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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本书课题

本书旨在介绍政治哲学的当代论争中的主要思想流派,并对它们进行批判性评论。本书的资料几乎都源于规范性的政治哲学的新近著作。更确切地讲,这些著作大都涉及关于正义社会、自由社会、优良社会的种种理论。除偶尔所需,本书一般不涉及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本书也不涉及过去曾被当作政治哲学的若干中心话题,譬如,对于权力、主权、法律性质等概念进行的意义分析。那些话题在三十五年前颇为流行,但政治哲学的新近重点却在于强调正义、自由、共同体等理想,这些理想是在对政治制度和政策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被召唤出来的。当然,我并不会涉及在这些领域新近发展出来的全部内容,我将只集中探讨这样一些理论:这些理论不仅有众多的追随者,它们还为各种政治理想提供着丰富程度不等的远见卓识。

撰写本书的理由之一是,我相信在政治哲学领域内已经展开了大量极为有趣和重要的工作。简单地讲,今天政治哲学的智慧场景已经与二十年前甚至十年前的景象有了相当的差异。那些正在发展中的论点通常是真正具有原创性的。这些原创性的论点不仅表现在对旧有论题的新发展(如诺齐克对于洛克式的自然权利论的发展),还体现在产生了诸如女权主义这样的新视野。这些发展的结果是,探讨和评价政治理论的传统范畴显得越来越不能胜任了。

我们关于政治场景的传统图景是这样的,即将各种政治原则视为对应着一条直线,视为从左到右的展开。根据这种传统图景,左派人士因为相信平等而支持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右派人士因为相信自由而支持某种形式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而居中的则为自由主义者,他们因为相信软弱无力的平等与自由的混合,而支持某种形式的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当然,在这三种立场之间也有许多其他立场,而许多人接受着不同理论的不同部分。但人们总是认为,要理解或描述某人所持政治原则的最好办法,就是将这些原则置于这条直线上的某处。

以这种方式思考西方政治理论也多少有些道理。可这种思维变得越来越不能胜任了。首先,这种思维方式忽略了很多重要的问题。例如,区分左派与右派的依据是在男性占支配地位的政府和经济领域他们关于自由和正义的观点。但对于传统的以女性为主的家庭领域,当涉及公平与自由时,情况又是怎样呢?从左到右的主流政治理论家总倾向于要么忽略这些领域,要么断言这些领域不涉及正义与自由的问题。关于性别平等的完整理论将对传统左右派争论所不涉及的领域予以考察。政治思想的传统图景还因为其忽略了历史语境的问题而受到批评。无论左派或右派的理论都企图向我们提供这样的原则——借助它们我们能够对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实践进行检验和批判。但社群主义者却认为,我们不能够用脱离历史的标准去评价和判断政治制度。社群主义者相信,政治评价不过是对我们身处其中的传统和常规进行解释。因此,就存在着我们如何被“镶嵌”于历史和共同体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不曾在传统的左右派辩论中出现。要是我们坚持把女权主义或社群主义置于一条从左到右的连续线上,我们就无法理解它们。

传统图景的一个问题是它的狭隘。这种反对意见现在已颇为普遍,而许多评论者已经试着将更宽泛的原则引入政治论辩。但是,我相信,传统图景的另一个特征也同样需要修正。传统图景暗示,不同的理论持有根本不同的价值观。右派与左派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的问题上形成分歧,是因为左派相信平等而右派相信自由。由于它们是在根本价值观上发生了分歧,所以这些分歧无法通过理性的途径获得解决。左派可能这样论证:如果你相信平等,你就应该支持社会主义;右派可能这样论证:如果你相信自由,你就应该支持资本主义。但任一方都无法论证平等高于自由或自由高于平等,因为这些是根本价值,因为不存在双方可以共同诉求的更高的价值或前提。我们越是深入探讨这些政治论辩,这些论辩就显得越复杂。除了相互矛盾地诉求根本对立的价值,我们一筹莫展。

传统图景的这种特征几乎没有受到质疑,甚至那些拒斥传统的左右派划分的评论家也没有对此过多质疑。每一种新的理论都被认为是在诉求一种不同的终极价值。于是,我们被告知,除了早先对“平等”(社会主义)与“自由”(自由至上主义)的诉求,政治理论现在还诉求下面一系列终极价值:“契约协定”(罗尔斯)、“共同利益”(社群主义)、“效用”(功利主义[1])、“权利”(德沃金)、“身份”(多元文化主义)、“男女均可”(女权主义)。[2]因此我们现在就有了更多的终极价值,我们无法在它们之间作出合理性的(rational)论证。但是,潜在的终极价值的急剧增加,却为发展一种综合的正义理论的整个计划带来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存在着如此众多的潜在终极价值,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一种适当的政治理论可望立足于它们中的某一种价值呢?确实,面对所提议的如此众多的终极价值,合情理的反应就只能是放弃那种建立“一元论的”正义理论的想法。用一种高高在上的价值来约束其他价值,似乎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因此,一种正义理论要想获得成功,就不得不从现存的若干理论中吸取零零散散的内容。但是,如果关于那些价值的分歧果真是根本性的,它们又如何可能被整合进某一种理论呢?政治哲学的一个传统目标是寻找融贯的综合的准则,以解决政治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但是,如果没有比相互冲突的价值更根本的价值据以判断那些相冲突的价值,我们如何可能建立这类综合的标准呢?如果缺乏更根本的价值,就只能对冲突予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似的解决。我们似乎不得不接受不同理论间无法避免的妥协,我们似乎不再可能希望建立任何一种单独的理论以提供综合指导。在许多评论者看来,这的确是在当代背景下创立正义理论的任何努力都摆脱不了的命运。根据这种观点,政治哲学的成功导致了它的失败。的确,寻求一种正确可靠的正义理论作为政治哲学的传统目标曾经激发了大量的兴趣,但结果却使这种传统目标看起来似乎不合理。

这真是政治哲学场景的准确图景吗?当代政治理论是否真是在诉求相互冲突的终极价值?我愿意在这里考察一下由罗纳德·德沃金所提出的观点:当代各种政治理论并没有诉求不同的根本价值。根据德沃金的看法,任何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终极价值——平等。这些看似合理的不同类型的政治理论都是“平等主义”理论(Dworkin 1977:179—183;1983:24;1986:296—301;1987:7—8;参见Nagel 1979:111)。假如“平等主义理论”是指平均分配收入,这种看法就肯定是错的。但在政治理论当中,还有另一种更抽象也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即要把人“当作平等者”。对于这种更基本的平等理念,存在着多种阐释途径。一种理论是平等主义,只取决于它是否承认共同体内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同等重要。换句话讲,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都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其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平等尊重的权利。这种更基本的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不同的只是左派人士相信平等的收入和财富是平等待人的前提,而右派人士却相信对于劳动和财产的平等权利是平等待人的前提。

因此,这种抽象的平等理念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进行阐释,如收入、财富、机会、自由;但是,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阐释并不必然具有优先性。上述理论相互争论的焦点是,究竟哪一种具体的平等才吻合更抽象的平等待人的理念。当然,并非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理论都属于这种广义的平等主义。但是,如果某种理论声称某些人没有资格受到政府的平等对待,如果这种理论声称某类人不如他人重要,那么,现代世界里的绝大多数人就会立刻拒斥这种理论。德沃金的提议是,任何政治理论要想看起来合理,都以人人平等的理念作为其内核。

我愿意在本书里探讨这种提议,因为我相信这种提议和它所欲以阐释的任何特殊理论都同样重要。(这种提议的一个优点是,它使得探求某种综合的正义理论成为更可理解的事情。)并非所有人都同意,这些理论的基础是平等原则,而我也将探讨阐释这些理论的其他方式。譬如,我将讨论自由至上主义将自由或功利主义将效用作为根本价值意味着什么。对于每一种理论,我都将比较对于它的不同阐释,以判断哪一种阐释最具融贯性和吸引力。

如果德沃金的提议是正确的,那么,面对各种正义理论之间的争论,许多人对合理解决的可能性所持的怀疑主义就是错置了地方,或者至少也是太草率了。如果每种理论都分享“平等主义共识”(egalitarian plateau),即是说,如果每种理论都试图对平等对待其社会成员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条件进行界定,那么,我们或许能够证明,其中的某一种理论比其他所有理论能更好地吻合它们所共同认可的标准。虽然传统观点告诉我们说,政治理论的根本争论就在于是否将平等视为一种价值,这种修正的观点却告诉我们说,争论的焦点不在于是否接受平等价值,而在于如何最好地阐释这种价值。这就意味着,人们——甚至包括那些无法纳入传统左右派划分的人士——可望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论辩(姑且这样说)。这样,政治争论的平等主义共识,就是一个涵盖力更大的理念,它既可容纳当代政治哲学的差异性,又可容纳当代政治哲学的统一性。


[1] 译者按哲学界的习惯把“utilitarianism”译成“功利主义”,希望“功利主义”作为一个广泛采纳的哲学术语,能自然地唤起读者心中已有的对utilitarianism的各种历史论述的印象,以便从思想史的角度增强对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解。但译者却按经济学界的习惯把“utility”译成“效用”,译者这样做是希望读者明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是在从不同的思维视野涉及和探讨同一个对象——utility(这意味着在探讨与之相关的问题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需要相互交流和学习)。译者期望,随着思想的相互渗透和语言习惯的渐进改变,“utilitarianism”与“utility”的中文对应译法要么是“功利主义”和“功利”,要么是“效用主义”和“效用”。在中文里用同一个词素来统一这两个术语,当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在英文表达中已经具有的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译者

[2] 在对正义理论的新近考察中,可以找到对“终极价值”的各种列举——它们之间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例如Brown 1986;Pettit 1980;Sterba 1988;Campbell 1988;Miller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