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考:基本法第45条起草过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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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階段的演變

對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最早期的第一稿階段當中,首先提出了六個概念方向,包括(1)一人一票全體選民普選產生、(2)由立法機關互選產生、(3)由提名團提名,再以一人一票選舉產生、(4)由選舉團選舉產生、(5)由提名團提名,再由選舉團選舉產生,以及(6)以顧問院選擇或協商方式產生。

每個方案背後各自代表著不同的理念。例如由立法機關互選產生行政長官的建議,實際上是帶有議會制(又稱內閣制)的理念,對應的是英國和日本的議會模式,立法機關和立法機關議員的選舉是其重點。此外,還出現過選舉團模式的建議,這可能有點類似於美國選舉總統時所使用的選舉團和選舉人票制度。選民並非通過一人一票直接選舉政治領袖,而是通過選舉出一個選舉團,再由選舉團代為投票的間接選舉模式。另外,還有通過非選舉而產生行政長官的協商模式,以及一人一票普選的模式等等。在第一稿階段中,還出現過針對一些特定問題作出討論,如對大選舉團問題、提名標準及方法,以及關於任命的討論。

如果以穩定和開放傾向作為兩端畫出政治光譜進行比較,《基本法》最終所選擇的,在當時的概念當中,應該屬於中間落墨的方向。

而在這個階段中也有幾個進程,從概念逐步到形成具體方案的雛形。之後,委員們對各個方案進行了更為仔細的討論,最終歸納了這個階段的第一次整合結果,包括:(1)由普及性的直接選舉產生,當中分別有無提名限制及有提名限制兩個選擇、(2)大選舉團選舉產生、(3)立法機關選舉產生,以及(4)協商產生四項。踏入第三稿階段,是方案成熟期。在這個階段,進行了第二次的歸納。小組委員對方案有了更多的討論,方案建議也隨著社會的熱烈討論而變得更百花齊放。這一階段可以歸納為:(1)通過選舉和(2)通過協商產生行政長官兩大方向。其中通過選舉,又分為普及性直接選舉(包括無提名限制和有提名限制兩類),以及間接選舉(也包括由大選舉團選舉和立法機關選舉兩類)。至於協商,則有中央政府與香港人士協商,以及香港人士自行協商兩大方向概念。可見經過這階段的討論之後,方向思路更趨清晰和系統化。

至第四稿階段,政制專責小組對於由功能團體選舉行政長官的方向,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對此也產生了很多相關的建議,特別是如何組成的問題。此外的另一重點,是按照上一階段的歸納,就無提名限制和有提名限制的直接選舉,出現了一些新方案。簡單總結,在這個階段,討論主要深入地集中在直接選舉和大選舉團兩種模式的利弊平衡當中。

第五稿階段,是首次由秘書處總結過去的討論和民間方案,提出官方方案供廣泛討論。當時共提出了五個方案,然後在這個基礎上,在第七稿階段中就著五個方案進行了較深入的分析討論。

在第七稿階段還有兩個特點。一是對於專門概念的討論,包括對協商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是否應該刪除的問題,進行了大篇幅的討論,當中涉及大量對民主概念的分析,以及《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其實關於協商的意見,早在第二稿階段也曾經提出過,這階段的討論算是一個呼應。此外,還包括有關循序漸進和任命等概念也被廣泛探討。另一特點是,這個階段的方案進一步成熟。其中一個表現是,主流方案的出現和對之的相關討論。

所謂主流方案,是由查良鏞提出的一個政制協調方案。當時由於社會討論未能達致統一方案,所以會議未有就每個方案逐一研究,改以回歸後香港特區每屆政府為討論基礎,討論得出的結果是,接近查良鏞所提出的方案,所以在會議上得此名稱。所以說主流方案成了起草後期十多個民間方案進行整合和比較的平台,並以此來對照大會的方案。

到第八稿階段,基本方案已經形成。接下來,委員對方案所產生的一些技術運作問題進行了討論,這些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關係、提名程序等等。

經過這些討論,經歷大約五年時間的博奕、協商、討論、競爭和整合,到了一九九〇年四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終於定稿頒佈。定稿方案可以說是妥協的成果,沒有特別傾向例如190方案、38人方案、89人方案、雙查方案等代表不同訴求的任何一方面,其主要著眼點表現出兼顧各方和保持穩定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