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六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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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騷動

然而,這些沒有一樣是適合於我們所討論的暴動或民眾騷動。如果說,叛亂者是完全不值得英國人以仁相待的瘋子,只合予以消滅,那麼,暴動者和民眾騷動參與者則只被視為誤入歧途或受蒙蔽的人。如果情況已非警察所能應付,對付這些人的適當方式是派正規軍開進,「協助文人政府恢復秩序」。不過,任何正規軍所採取的行動,都必須在「最低武力」的範圍之內。而採用任何武力之前,應盡一切努力把觸發騷動的政府政策,向民眾解釋清楚和澄清誤會,比如官員應與帶頭騷動的人協商,並且張貼解釋告示等等。應該考慮採取安撫手段,尤其是如果百姓的焦慮不安似乎不是沒有理由的話。如果這樣仍不奏效,那就需要使用武力,可能的話,應首先拘捕首領。如果把帶頭的人帶離現場仍不能令暴徒散去,那麼就須向他們發出警告,可向暴徒頭頂上空射擊警告。如果所有這些手段都不奏效,暴徒不肯和平散去,那麼部隊可向他們開火。但是,這種射擊應該慎重,暴徒一旦開始逃離現場就應停火。對於逃走的暴徒無須「乘勝追擊」。暴徒散去後,就應恢復解釋和澄清的行動。對於那些被導入歧途的人,不應採取任何報復;至於帶頭騷動的人,通常在警告他們日後不可重蹈覆轍之後,也應盡快釋放。(51)

雖然在十九世紀末,「最低武力」的概念比今天是凶狠粗暴得多,這點毫無疑問是事實,但在嚴重暴亂或重大民眾騷動的情況下,正規軍如何能協助文人政府恢復秩序,十九世紀末英國人的看法和今天卻相去不遠。

當然,主要問題是判斷某場騷動,到底只是被誤導的民眾騷動,還是嚴重得多的叛亂或戰爭。這無關騷動規模的大小,或者使用了何種武器:在十九世紀末許多騷動的事例中,即使暴徒多達幾千,並且裝備了火槍甚至大炮,都只被視為民眾騷動。重點是那些上街或入山作亂的人,在當局眼中是否受了誤導或被蒙蔽,是否能改過遷善,受到感化而更清楚了解英國管治的仁慈本質。

大英帝國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在已建立文人政府的地區,正規軍如果沒有得到文人政府首肯,一般不能在該地進行積極的軍事行動。這是因為判斷某場騷動是造反還是民眾騷動屬於政治決定,而非軍事決定,因此是文人政府的職責。(52)要是文人政府批准採取積極軍事行動,它有權向軍方發出指示,若文人政府認為該騷動屬於暴亂或民眾騷動,通常會要求軍方只使用最低武力,另一個常見的要求是:指示軍方利用各種機會消除誤會,澄清政府的想法。文人政府批准採取積極軍事行動後,通常會派出政治官員隨軍前往平亂,此人是深諳文人政府高層想法的文官,對於軍方臨時起意要求採取的行動,他有權代表文人政府在現場予以批准,或根據他對政治情勢的判斷加以否決。(53)

在大英帝國疆土內,強力鎮壓民眾騷動是每天發生的尋常事,被統治的民眾很少不知道暴亂的風險,也不會不知道如有必要正規軍會鎮壓這種民眾騷動,但是,很明顯在人們眼中,平息民眾騷動的方式一定迥異於鎮壓叛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