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香港手册(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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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本法》

《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訂明「一國兩制」(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港人治港」(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及「高度自治」(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中國對香港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亦訂明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起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維持「50年不變」,並以《基本法》加以規定。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1990年4月4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於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法》除序言外分9章,收錄160條條文,涵蓋範圍包括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等。《基本法》亦有三個附件,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表決程序,和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