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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方式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基本法》第43至5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資格、職責等,而《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則詳列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
行政長官的工作處所稱為「行政長官辦公室」,又稱「特首辦」。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以舊政府總部為特首辦。2005年曾蔭權繼任後則將特首辦改設在禮賓府,待2011年8月才遷入當時新落成的中環添馬添華道1號特首辦公室。第三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在任期內,亦在中環添馬的特首辦辦公。
在董建華、曾蔭權當政的年代,行政長官一年一度的《施政報告》都會在每年10月發表,讓市民了解政府的施政方向及具體措施。梁振英2012年上任後,將《施政報告》的發表時間由每年10月改為每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