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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公務員
香港的公務員事務由公務員事務局負責。2015年,整個公務員隊伍約16萬人(不包括法官、司法人員和廉政公署人員),佔香港工作人口約4%。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除個別情況外,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入職的公務員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公務員按同一程序受聘,並受紀律守則約束。公務員的聘任以公開及公平為原則,揀選最優秀而合乎資格的應徵者。政府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發展和管理公務員隊伍。
為維持良好的公務員服務,自1999年開始,香港特區政府致力革新公務員管理體制。通過改革工作流程、檢討系統架構和各種制度,公務員的體制更見靈活,以適應社會的變遷。
2015年的《施政報告》亦敲定延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新入職的公務員會延遲5年退休,又容許現職公務員多工作5年。文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由60歲延到65歲,紀律部隊就延至6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