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香港手册(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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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成立的法定組織,前身為成立於1993年7月23日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1997年9月29日改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務,是就香港立法會及區議會選區分界提出建議,訂立公共選舉規例及指引安排。此外,選舉管理委員負責進行和監管選舉,監督選民登記及有關的推廣活動,進行和監督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過程,確保選舉能夠在誠實、公平和公開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有關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組成過程的事宜,選舉管理委員會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