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作業成本法
所有制造業及服務業運作的成本會計系統,均涉及使用一些不甚準確的基數(例如工人小時、機械小時、產量、員工人數等)去分攤間接生產、銷售、分銷、財務及行政費用到其產品或服務上。這種成本分攤方式可能影響,甚至扭曲計算產品或服務的成本結構。真實產品或服務的成本資訊對定價及成本控制甚為重要。而這種使用超過百年之問題成本分攤方式被兩位哈佛大學管理會計學教授Kaplan及Johnson積極解構,他們於1986年在《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Review)發表了作業成本法(activity based costing, ABC)之首編文章,介紹ABC的原理。
作業成本法首先聚焦於生產或服務企業內的各項作業或活動成本。所以企業在實施作業成本法時,首先需要將其運作流程及程式劃分為多項常規“作業”或“活動”,總稱之為“作業/活動模塊”,而財務會計系統中的成本或費用項目則總稱之為“資源/成本模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總稱之為“成本對象模塊”。
作業成本法的概念是(1)企業之成本對象消耗企業提供的作業/活動;及(2)而企業之作業/活動消耗企業的資源/成本。以下為概念圖。
[成本對象(產品/服務)]→[作業/活動]→[資源/成本項目]
至於作業成本法是兩個步驟的成本分攤過程,即以上流程的相反。
[資源/成本項目](a)→[作業/活動](b)→[成本對象(產品/服務)]
(a)選擇及應用個別合適之“成本驅動因素”將各項成本/費用分攤到各項常規作業/活動中。成本驅動因素的例子包括(1)使用“員工工作時間表”或“日誌”將員工薪金分攤到員工所進行的作業/活動中;(2)使用“佔地面積將租金分攤到各項作業/活動中(按各項作業/活動之用地面積比例);(3)使用“員工人數”將會計部及人事部成本分攤到各項作業/活動中(按各項作業/活動的操作員工人數)。
(b)選擇及應用個別合適之“活動驅動因素”將各項作業/活動成本分攤到各項產品/服務中。活動驅動因素的例子包括(1)使用“批量次數”將生產準備成本分攤到批量產品中;(2)使用“產量”或“服務次數”將品質監控(例如產品檢查)成本分攤到產品/服務中;(3)使用“壞品數量”將產品反修成本分攤到需要反修的產品中。
經過使用作業成本法中的多項“成本驅動因素”及“活動驅動因素”兩個步驟的成本分攤過程而計算出來的產品及服務成本或單位成本,應該比傳統的使用單一或數個不甚準確的基數去分攤間接費用準確很多,繼而能夠比較準確計算產品或服務盈虧。再者,準確計算產品或服務成本對定價及控制成本至關重要。
作業成本法還有一個漂亮的功能,就是可以釐定每項作業或活動的總成本及“成本驅動因素”和“活動驅動因素”單位成本。前者配合作業或活動分析(例如把作業分類為附加值活動、支援性活動及可避免活動),便可以衡量、控制或調配活動量的成本效益;而後者可以知道每生產一件產品或耗用每一單位活動量的成本或資源,對了解衡量及預算使用活動量的情況會有具體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