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受控外國企業管理,是指中國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即「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筆者按:即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的規定,對受控外國企業不作利潤分配或減少分配作審核評估和調查,並對歸屬於中國居民企業所得進行調控等工作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