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構成關聯方的十大關係
企業的經營者和資深會計師都知道,影響企業經營業績的原因眾多,但其中有一個不能排除的重要原因是企業的社會關係網絡狀況。尤其是在中國內地,「靠關係」、「有關係」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商業優勢。所以,報上的消息或人物訪問,也毫不諱言,為了做生意,往往要捐個某某委員,弄個某某代表,或者夥同某某機構合資經營……不但境外投資者這樣做,而境內的企業或投資者也是這樣做。故在中國的商場上,形成了一張錯綜複雜的「關係網」。然而這關係網的存在比境外更密切、更複雜,而影響了和正在影響着企業的經營成果,也影響到企業的會計核算的差異和正確性。
所以,《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關聯方披露》早在1986年1月1日施行,要求企業披露在會計期間存在的關聯方關係,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情況,以便會計報表使用者可以據以評估其對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程度。
1997年5月22日,中國財政部頒佈的第一個具體會計準則,不是按國際慣常的按資產負債表的項目先後如固定資產、存貨等次序頒佈,而是先頒《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為甚麼會這樣的呢?原來有着一個「會計救火」的故事。
會計救火,並非會計人員衝出辦公室,撲向火場(雖然,筆者當年在廣州工廠也曾體驗過,並有詩為證「忽聞窗外呼聲急,擲筆拋病撲火叢。飛身直上危梯竹,挺胸肩負大水龍。豈憑唾沫爭高下?還從烈火識金銅!空濛灰霧終散盡,閃爍汗顏笑祝融。」可惜不曾想到像西貢大車禍中的消防員般「攝影留念」)。而是通過會計制度、會計方法去「救火」,所以急須用會計準則去規範。
1998年底,當時的財政部會計司司長馮淑萍在上海的一個培訓班上就講了這個「會計救火」的故事。
「……隨着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國家出現的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在我國也已出現,『着火』不可避免。如1997年5月,一家上市公司停牌,這是我國第一例涉及上市公司的糾紛,股民反響很大。經查證,這家公司所有造假的地方,如假收入、假投資,都是在其關聯方做的。
這時,我們感到須要『會計救火』了。於是『關聯方準則』很快被批准實施……」,其實更是在該準則頒佈後,追溯提前在1997年1月1日執行的。可是,筆者此時已回歸香港,失卻了第二次會計救火的機會了。
該準則實施十年後,經修訂為《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關聯方披露》,在2006年2月頒佈,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關聯方披露》的第二章第四條列明: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凡有上述關聯方關係的企業都要如實披露。
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所謂關聯方交易,其實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產、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