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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互利互惠
市场经济讲求“双赢”原则,合作双方都能得到实惠,那是商人们极力追求的一种至高境界。合作是为了共同发展,只有双方都得到了利润,才能更好地合作。
合作中产生了债务并不可怕,“双赢原则”同样可以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方便:那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于人于已都有好处。
“互利互惠”让债权人债务人都能尝到甜头,所以大家都愿意接受,最终是皆大欢喜的局面。其具体实施手段很多,比如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还款减息、免息;一次性清欠则少还10%;债权方以某项业务、合同作为条件交给债务人,待其赚后马上支付欠债等等。
“合作型”债务人大多心下还存有某种期盼,他们既因资金困难无法清欠,又希望债权人能宽限时日,甚至能继续与其合作,为他提供原料或设备、产品等等。这类债务人人们大多乐意接受。
事实上,“互利互惠”多数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微小利益来实现的,因此世上没有绝对的“双赢原则”,但转而一想:能帮助债务人尽快还清欠债,对债权人来说实在是一种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