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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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干预国际商务的理论

(一)传统的贸易保护理论

贸易保护总是作为自由贸易的对立面而存在,但是在理论渊源上它们却都来源于重商主义理论,不同的是自由贸易理论是在对重商主义的批判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一国在世界经济体中的地位及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同,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贸易保护理论的研究蓬勃发展起来。根据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及特征,贸易保护理论可以分为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与新贸易保护理论。

1.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是对贸易保护问题最初的理论探索。从15世纪开始,人们开始对一些经济问题进行研究,随着经济的增长,货币在16世纪和17世纪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东西,但这时期的欧洲各国却面临货币的极度短缺。人们对货币的渴求引起了一股拜金主义热潮,促使封建国王和商业资本家建立起了利益联盟,随后就产生了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和外贸政策——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15世纪至16世纪中叶早期重商主义和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中叶的晚期重商主义两大阶段,并且在英、法两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期重商主义代表在英国是约翰·海尔斯,在法国则是孟克列钦;晚期重商主义的杰出代表在英国是托马斯·孟,在法国为其财政大臣柯尔培尔。早期重商主义又被称为“重金主义”,人们坚信一切购买都会减少货币,只要销售就会增加货币,认为每一次贸易都应该有一定量国内金银的增加。所以他们主张奖励出口,禁止外国商品输入,要求把国内已有的货币储藏起来,力图通过调节货币运动积累更多的财富。晚期重商主义则对资本的本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意识到贮藏的资本是死的,只有流通才能使资本增值,于是他们开始允许转口贸易,不再认为每一笔贸易都要增加金银。其实不管是早期还是晚期的重商主义,都强调政府干预经济,都把货币看作财富的唯一形态和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标准,故而普遍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追求贸易顺差。重商主义理论及政策在那个历史时期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在英国大获成功,使英国在对外贸易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但重商主义仅仅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从商业资本运动来观察经济问题,导致了该理论的局限性。

2.汉密尔顿的关税保护理论

美国的第一任财政部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7—1804)不仅是美国政党制度的创建者,更是关税保护理论的最早倡导者,关税保护理论对美国经济发展影响深远,在美国的金融、财政以及工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汉密尔顿的关税保护论是当时美国内外交困的国情催生出来的。18世纪中后期,刚刚独立的美国百业待兴,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建国前,美国是英属殖民地,一直充当英、法、荷等国的原料产地和工业品销售市场,国内工业起步晚、基础薄,生产技术落后,工业运作基本以工场手工业为主;在国外,受独立战争的影响,英国对美国实施封锁和禁运,使美国的经济和对外贸易遭受了沉重打击。汉密尔顿明白要想确保政治独立必须实现经济独立,对重商主义和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都颇有研究的他认为,美国不适合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应该通过关税壁垒对国内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特别是制造业。为此他于1791年向国会提交了著名的《制造业报告》,在报告中他阐述了有关关税保护的基本理论,他认为制造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为了发展国内制造业,政府需对经济进行一系列干预,在对外贸易中对外国工业品征收高关税以限制输入,同时限制重要原料的出口,而对本国需要的必须原料免税进口。在国内产业发展方面通过发放工业奖励金,给必需品工业发放津贴,提供政府信用借款等方法,着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棉花加工业、纺织业、造船业和钢铁冶金业等。通过上述措施,美国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并向以工业经济为主导的经济结构转变。

3.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是出生于德国的经济学家,晚年加入美国国籍,他是汉密尔顿关税保护论的继承者和完善者,在对关税保护论进行系统化和进一步的完善后他提出了著名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并使之成为贸易保护的基本理论。

李斯特曾是个自由贸易论的支持者,当时他所在的德国是个经济落后、政治分裂,国内小邦林立且关卡重重的农业国,由于政治抱负不能实现他被迫流亡到美国。在那里他接触到了关税保护论,目睹了保护政策带给美国经济发展的成效,继而转向支持贸易保护论,通过系统研究他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书中系统阐述了有关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他指出国家工业生产力是一国综合生产力的代表,是国家强盛的基础,但是由于历史、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必须通过政府干预为本国工业撑起一个保护伞,一方面通过高关税来减少国外优势工业品对本国产品的竞争,另一方面在国内选择一批具有潜在竞争力的幼稚产业进行扶植,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赶超工业强国,提高本国的经济地位。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他把自由贸易区分为国内自由贸易和国际自由贸易两种,他认为在“世界范围的共和国”出现之前,对于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而言,实行最大限度的国际自由贸易可能使国家经济受先进国家的奴役,所以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他承认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在短期会损害国家的物质财富积累,但是与获得在保护下日渐增强的综合生产力来比,这种牺牲是值得的。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19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后起国家自主发展民族工业,赶超先进国家带来了希望。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李斯特主张的贸易保护只是一个过渡措施,保护是暂时的、逐步降低的,当国内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则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4.超保护贸易理论

超保护贸易理论是凯恩斯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时提出的,之后他的追随者们对该理论进行了论证和完善,因其提出的理论及实施的政策与重商主义较为相似而被人们称之为“新重商主义”。

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那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各国经济陷入了泥潭,大批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失业,对此,支持传统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束手无策。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著名的《通论》,他对传统经济贸易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宣称自己再也不是自由贸易论者了。他指出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假定(即国内是充分就业的)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自愿失业、摩擦失业、非自愿失业三种失业状态。他把对外贸易和就业联系在一起,认为要解决就业问题,必须实施国家干预。为此他曾说:“政府的机能不能不扩大,这从19世纪政治家来看,或从当代美国的理财家来看,恐怕要认为是对于个人主义之极大侵犯,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一切现实的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的全部毁灭。”要解除这次危机,必须要解决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问题,而投资需求中的国外投资需求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的推理逻辑为:对外贸易顺差→国外投资增加→国内货币供给增加→利率下降→刺激国内投资需求→有效需求增加→就业增加。所以他得出的结论是:重商主义提倡的“追求贸易顺差”是解决问题最智慧的方法。因此,由国家主导的以追求贸易顺差为目标的多项贸易保护政策全方位的实行开来,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奖出限入”。超保护贸易理论的支持者们希望通过改变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来达到增加本国国民收入,促进本国经济繁荣的效果。

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是,超贸易保护政策是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而对国内先进工业的保护,刺激出口也是为了扩张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这一理论的确曾对刺激美国等国家的经济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小觑。

5.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

除了上述由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学家提出的基于发达国家立场的贸易保护理论外,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股从发展中国家利益出发考虑的理论力量,那便是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普雷维什的理论基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中心—外围”论和贸易条件恶化论。其中,贸易条件恶化是造成“中心—外围”这种世界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战”结束后,大批在帝国主义压迫下的殖民地、半殖民国家纷纷走向独立,而它们发展民族经济、追求经济自主的美好愿望却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普雷维什指出,旧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分工方式正是阻碍新独立国家发展经济的绊脚石。他把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两种,中心国家主要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外围国家则指发展中国家。这些中心国家拥有大量的资本,还拥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科学技术,因此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它们处于主宰地位,它们以低价从外围国家进口原料、燃料等初级产品,然后又以成倍的价格把工业制成品销售给外围国家,从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时,中心国家几乎掠夺了所有好处,外围国家则受益很少。利益驱使发达国家努力地维护这种“中心—外围”模式,任何想要改变它的外围力量都会遭到发达国家的打压和制裁。此外,外围国家在经济上长期处于从属地位还因为其本身贸易条件的恶化。普雷维什以英国1876—1938年间进出口产品的各项经济指标为研究对象,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指标进行对比,首次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长期恶化的观点。基于上述理由,普雷维什认为旧的国际贸易方式只是适应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结构具有相似性的中心国家之间,而不适应于中心与外围国家之间。因此,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来实现工业化的发展目标,从而打破旧的经济格局,实现本国经济真正的大发展。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提出了之后,受到了大多发展中国家的拥护,也遭受到来自发达国家一些经济学家的抨击。尽管他的理论存在局限性,有些还缺乏理论说服力,但是他却在有关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上走出了开创性的第一步。

(二)新贸易保护理论

1.新贸易保护理论的研究概况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论,我们把20世纪70年代后的贸易保护理论称为新贸易保护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滞胀”,世界经济结构面临重新调整,为了恢复国内经济增长,解决失业率过高的问题,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其中又以美国的贸易保护程度最为突出。适应贸易保护大环境的需要,有关贸易保护的理论研究也重新热了起来,并随着时代的变迁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1)不同于旧的贸易保护理论,新贸易保护理论的研究更为实用,注重对贸易保护政策的研究。

(2)在贸易保护措施上,新贸易保护政策更加多样化。发达国家除了使用关税这一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外,更多地使用具有灵活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口配额制、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在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为采取出口导向政策(低汇率、出口补贴)的同时采用进口替代政策来降低进口,此外还采用高外汇储备政策来保持经济主权和金融稳定。

(3)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经济体内,使用的贸易保护方式不同。发展中国家主要保护国内幼稚产业,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保护则更多保护国内高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如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或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如钢铁、汽车行业等)。

新贸易保护理论主要是为发达国家解决就业和国际收支等问题提供政策建议,为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在理论研究上其实没有更多的新思想,不过经济学家们对新贸易保护理论研究和阐述的角度各有不同,例如有以增进国民福利为目标的新福利经济学,有关注环保的环保主义保护理论,还有管理贸易论、地区主义经济论等。在这众多的理论中有必要特别提一下战略贸易理论。

2.战略贸易理论

战略贸易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詹姆斯·布兰德和巴巴拉·斯潘塞,在后续研究者中则主要以埃尔赫南·赫尔普曼和保罗·克鲁格曼为代表。战略贸易理论是在各国产业结构和世界格局面临重大改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把目光转向了由收益递增对贸易的推动上,即认为各国从事专业化的贸易不仅是因为存在着比较优势,更多的是因为收益递增可以产生专业化优势。因此,在有限的范围内,通过政府帮助或选择“优胜者”的形式来给予国内企业帮助,优于实行自由贸易。战略贸易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支持。

战略贸易理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一些贸易政策,帮助本国企业获得先行者优势(指先行进入市场,获得市场优势),或帮助企业进入外国企业已经获得产业优势,并已构筑进入壁垒的某些产业。这对需要规模经济才能生存,或者全球只能支撑少数几个寡头的产业尤其重要(例如,航空航天产业)。

战略贸易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①它突破了传统贸易理论的“二维假定”。由于把产业组织理论引入了贸易理论,战略贸易理论学家建立了收益递增与不完全竞争之间的自然联系,并证明了收益递增效用的显著性,使人们普遍接受了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概念;②重新恢复了外部经济的相关观念。也就是说在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分别都存在外部效应,一个企业应用了新的生产技术或者对生产的投入产生了规模效应,这对别的企业来说有可能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上述两点正好为战略贸易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现实社会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规模收益递增也是一种经济常态,这使得市场自身的运行处于“次优”状态,市场对外部效应的反应机制比较缺乏,所以自由贸易政策就不是最优的政策选择,政府就需要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即战略性干预),政府干预带来的好处在寡头市场中表现的更加明显。在寡头市场中,谁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谁就分享更多的利润,国际贸易变成了少数几个厂商之间的博弈,博弈一方将根据对手的策略来调整自己的策略。政府通过给本国企业进行生产补贴来降低本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国外竞争对手的决策,把一部分纯经济利润转移到自己的国家,进而提高本国国民的福利水平。对于外部效应,国家为了把正的外部效应控制在本国范围内,它们会选择一些产业进行扶持,并使其产生持续性规模效益。政府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给国内企业提供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对外国同类竞争产品课征高关税。最终,本国企业通过政府的扶持在国际竞争中取胜,而其所得的利润则大大超过政府所给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