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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而托:中国古代的信托行为

古代中国以小农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不发达,与英国中世纪时的社会环境也大不相同,因此没有产生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的“信托”观念。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信托的说法,却也存在着信托的影子。千百年来,中国人以“仁、义、礼、智、信”作为基本价值观,其中的“信”就是要守信用、讲信义,所谓“言必信,行必果”说的就是这个。因此,如果把“信托”广义地理解为因信任而托付的行为,那么可以说它一直存在于古代中国人的各种民事活动中。

白帝城托孤

三国时期,刘备在临终之前将国事和家事一并托付给诸葛亮,这就是著名的“白帝城托孤”的故事。以信托的观点来看,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信托案例。

关羽被东吴杀害以后,刘备报仇心切,不听诸葛亮的劝告,亲自率军出征讨伐东吴,为关羽报仇。结果刘备大败,退到白帝城,一病不起。

据《三国志》记载,公元223年,刘备自知大限将至,就请来了丞相诸葛亮、尚书令李严,将后事托付给他们。

刘备对诸葛亮说:“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意思就是说,诸葛先生的才干比曹丕高十倍,一定能办成大事(平定天下),如果我的儿子刘禅有能力做皇帝,你就帮助他,实在不行,你就自己做两川之主。诸葛亮回答:“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就是说,我一定全力效劳,辅助太子,一直到死为止。后来,诸葛亮果然践行了自己的承诺,为了辅助蜀汉而六出祁山,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从现代信托的角度来看,“白帝城托孤”很显然是一个非常完备的信托行为。

其一,信托主客体明确,信托关系清晰。委托人是刘备,受托人是诸葛亮,受益人是刘禅,信托财产是蜀国江山,甚至还有信托监察人——尚书令李严。李严这个信托监察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监督和制衡诸葛亮的作用。

其二,以信任为基础,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刘备对受托人诸葛亮给予了充分信任,否则也不会让诸葛亮做辅弼之臣。委托人刘备的信托目的很明确:为了保护受益人刘禅的利益。诸葛亮最后也的确是竭尽全力,尽到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

白帝城托孤的“信托架构”

宋朝的“信托经理”

北宋时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经济空前繁荣。经济的繁荣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多样化,一些细分的行业随之诞生,“行钱”就是其中一个。

“行钱”一词,在西汉即已出现,意为花钱、贿赂。但“行钱”作为代人放贷者的专门名称,并成为一种职业,则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人廉布的笔记《清尊录》中写道:“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子而取其半,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意思是:富人将钱委托给别人放高利贷,那个人可以自定利息率(“权其子”),得到的利息一半归自己,另一半交给富人,这种人叫作“行钱”。

拥有高利贷资本的富人把“行钱”看作自己的雇员,“行钱”则帮富人打理财产,使其增值获利。富人和“行钱”之间的关系与今天的信托关系非常相似,其中,“行钱”的角色就类似于今天的“信托经理”或“理财顾问”。

在中国古代,像“托孤”“行钱”这样人与人之间因信任而产生的托付行为,可以说比比皆是。然而,它们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只能说是一种“信托行为”,不能称之为信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