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村镇供水概念与主要标准
一、有关概念
(一)“农村供水”与“村镇供水”
农村供水是相对于城市供水的一项工作。饮水安全属于城乡居民都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局限,农村与城市在包括供水在内的基础设施、居住条件、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城乡差别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异造成农村供水在水源选择与保护、工程规模、制水生产工艺、经营管理方式等许多方面不同于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强调供水的地域范围为农村,供水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村居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制定了许多有别于城市供水的优惠政策。
村镇供水是农村供水的另一个名称,在供水范围上是一致的。“村镇供水”一词,既包含了当前以解决农民饮水安全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供水,又反映了代表着农村供水发展方向的村镇供水一体化的方向。乡镇供水的服务对象更多是面向乡镇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二、三产业的企业单位。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不同于农村供水工程。本书在讲到供水工程或水厂时,使用“村镇供水工程”或“村镇水厂”这一名词;在讲到推进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时,多用农村供水这一提法。
(二)“村镇水厂管理”与“水利工程管理”
对水利工程管理一词通常的理解,是对已建水利工程,如堤防、水库、灌区等进行管理。由于这类水利工程有很强的社会公益属性,其管理多局限于工程设施运用和维护,经营性管理任务不大突出。当我们把村镇供水工程当作村镇水厂对待时,其运行管理内容和任务不仅包括工程设施使用和维护,还突显出其供水商品生产者的角色定位,它要符合或参照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和要求。本书取名为“村镇水厂运行管理”,而不用“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其目的之一就是避免与传统意义上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混淆。
二、村镇供水工程分类
按取、净、输、配方式划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集中式供水工程;二是分散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水农户在居住点附近通过人力、畜力、水泵,或用简易取水工具(手压井)取用河渠、水井等地表水或地下水,供农户自己或若干农户使用。在我国,这种取水方式通常缺乏正规的净化消毒设施,也缺乏统一的输配水管网,属于自给自足传统小农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取用水方法。山丘区农村居民居住点过于分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决定了它在我国农村供水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这种供水方式不需要专门的管理组织,没有“卖方”与“买方”、“供方”与“用方”的区别,与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供水”有本质上的不同。随着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多数分散式供水将逐步被集中式供水取代。本书将不介绍分散式农村供水的管护和使用内容。
集中式村镇供水是指许多用水户使用统一供水管网提供、经过净化处理、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且满足一定供水保证率的工程。目前行业内部认为单个工程供水受益人口大于20人的,就属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究竟超过多少个用水户(或日供水量)才算集中式村镇供水,目前尚无明确界定。
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规模类型可分为5个,具体标准见表1-1-1。这个分类标准也是村镇水厂按规模大小划分类型的标准。
表1-1-1 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我国目前农村供水小于200m3/d的工程数量众多,据2010年调查资料,约有48万处。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工程的运行管理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在200m3/d之下增加了20m3/d档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于20m3/d的农村供水工程约18万处,相对于有一定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这种以自然村为单位、规模很小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虽然简单,但也有很难规范管理的先天不足。
三、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
水利部、卫生部2004年8月颁布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组成。4项指标中只要有1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评价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一)水质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即GB 5749—2006中表4)要求,为基本安全。水质指标具体内容及含义见本书第五章的表5-1-1~表5-1-4。
(二)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取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20~40L为基本安全。根据各地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有所不同。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1-2。
表1-1-2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单位:L/(人·d)
注 1.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2.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的地区,河北北部。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以外的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两省北部以外的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西部山区以外的地区。
3.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4.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三)方便程度
采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为安全,往返时间10~20min为基本安全。
(四)保证率
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5%~90%为基本安全。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在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充实而形成的。GB 5749—2006基本特点有: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把原来分别制定的城镇与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了统一,贯彻了城乡统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的指导思想;参考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努力做到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又考虑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局限,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部分指标规定值适当放宽,体现了实事求是和灵活性的原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基本要求如下: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所含放射性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要强调指出,GB 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其含义是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库,还是深层地下,均应进行消毒处理。有人认为取自深层的地下原水水质良好,无需消毒,这种主张是不正确的,因为对水进行消毒处理并在出厂水中保留一部分的消毒剂余量可以起到预防水在输配水管道、水池、水塔等水容器中遭受微生物污染的作用。
五、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与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有关的主要技术规范有:2004年水利部颁发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04),《饮用水一体化净水器》(CJ 3026—9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