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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消防设计
7.2.1 消防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
(1)设计依据:①《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L 329—2005);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设计原则。本工程消防设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接合”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便于管理,经济实用”的原则。
7.2.2 消防设计
本工程中需要消防的部位有:放水洞的启闭机房、溢洪闸的卷扬式启闭机室、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房、闸门集中控制室、值班及生活用房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L 329—2005)的规定,上述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见表7.2-1。
表7.2-1 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
因本工程涉及的建筑物比较简单,消防面积相对较小,大多为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高,易燃物较少。故根据不同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火灾危险等级,配备适当的移动灭火器即可满足防火要求。
灭火器配置见表7.2-2。
表7.2-2 灭火器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