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制度学习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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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制度具体规定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适用范围

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一是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二是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二)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①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②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③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④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⑤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主要依据:

(1)《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①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②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③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④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⑤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资质管理

①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②业主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时必须委托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承担。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①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②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③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⑤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注:由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已明确取消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事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管理应当按即将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规定:“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①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②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③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⑤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申请阶段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取水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向取水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向取水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主要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审查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审查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或者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二是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或者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取用地下水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可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签发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书,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规定:“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①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②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第七条规定:“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较小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签发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书,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

一是业主单位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以及其他事项。二是审查的受理。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报告书审查的具体实施。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①报告书一式二十份;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③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第九条规定:“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第十条规定:“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②专家评审组意见;③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④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⑤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重新审查或复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自身及周边取水的;建设项目的退水、排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①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②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③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②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2)《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单位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书三十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要求,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①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②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③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3)《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论证或补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②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自身及周边取水的;③建设项目的退水、排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④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八)规划水资源论证原则性规定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划水资源论证本着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近期重点范围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核电、水电、火电)、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等。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指出,规划水资源论证本着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近期重点范围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核电、水电、火电)、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