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BT融资模式研究
2.1 BT模式基本概念
2.1.1 BT模式定义
1990年7月,菲律宾通过了BOT立法的第6957号法令,1993年,发布了第7718号法令《菲律宾共和国第6957号法令即BOT法若干条款的修正》。在该修正法令中,对BT模式的定义为:“根据合同安排,由项目发起者承担拟定的某项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筹资和建设,待项目建设完工以后即将该项目转给政府机构或有关政府单位,后者则向项目发起人支付该项目的总投资,并加上某一合理比率的回报额。”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1996年编写的《基础设施BOT项目指南》将BT看成BOT的变形形式,定义为“建成后立即移交”(build transfer immediately)。M.Fouzul Kabir Khan 和Robert J.Parra对于BT模式的定义为:建设管理公司承担既定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在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将这个设施法律权利移交给作为委托方的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单位。后者按照事先商定好时间表,向承包商支付项目全部投资和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
任淮秀定义BT(build-transfer)为建设-移交,项目在建成后就移交给政府,政府按协议向项目发起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加合理的回报率。
戴大双认为BT模式是指项目建成后就移交给政府,政府按协议向项目发起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和合理的回报率。
王灏认为BT即建设-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万先进将BT定义为:“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项目最终业主)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的基础,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设计、建设,并承担期间风险,建设完成后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项目最终业主)。BT建设模式实质上是国际上通行的BOT模式的衍变。”
还有些学者认为BT模式是一种融资代建模式。何寿奎等认为:“BT建设模式(build-transfer 即建设-移交),是向工程总承包过渡的一种建设模式。基础设施项目BT融资代建制建设模式是在建筑产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建筑服务需求的综合性和集成性越来越高,而逐步形成的承发包模式。”张丽对BT的定义是:“BT模式是在工程承包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工程总承包加融资的建设方式,同时也是非政府资金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本书在总结前面各种BT模式的基础上,给出BT模式的涵义如下。
(1)BT模式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BT模式是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的变形,属于投融资活动的范畴,只是二者收回投资的方式不同,BOT模式主要通过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收益来收回投资,而BT模式通过政府回购项目收回投资。因此,从BT模式的“投资”与“回购”环节来看,整个项目操作过程更多地表现出项目融资模式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
(2)BT模式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发包模式。BT项目中投资建设人既负责项目的融资,又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承担建设期的技术与经济风险,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比多了融资的环节,与“交钥匙”工程相比缺少设计的环节(因BT项目设计是单独招标),因此,BT模式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项目发包模式,也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3)BT模式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购买行为。BT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由BT项目发起人(政府及其机构)进行回购,因此,BT项目最终的投资人是政府,BT投资建设人相当于借款者,其投资通过政府回购收回。此外,BT项目回购过程与传统建设工程中的竣工交付有显著区别,而且,回购价格按照合同中的事先约定执行,与一般意义上的资产交易也有所不同。因此,BT项目的回购属于特殊的资产购买行为。
BT项目是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和转让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BT模式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BT项目是BT模式的具体应用,很多时候并不区分BT模式和BT项目。
2.1.2 BT模式的发起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
(1)BT模式项目发起人。BT模式项目发起人(有人称为BT项目的甲方,这里简称为BT发起人),是指出面与投资人签订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并按该合同进行回购价款支付的机构,包括政府及其授权的单位。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对BT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BT发起人是BT项目的买受人,与项目建设过程无关,仅在项目完成后成为BT项目的权利主体;有人认为BT发起人自始至终都是BT项目的业主。本文认为BT发起人是项目的业主,但不是项目的建设单位。
(2)BT模式项目主办人。BT模式项目主办人(有人称为BT模式项目的投资建设人,有人称为BT项目的乙方,这里简称为BT主办人),是指与BT发起人签订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并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进行项目管理或项目建设的投资机构或投资机构与工程建设的联合体。BT主办人是BT项目建设的投资人或投资建设人,通常,项目管理或建设的职能由其投资的项目公司负责。
这里没有称其为BT投资人,是因为BT项目与一般的BOT项目不同,最终投资人是政府而不是私人部门,相当于他投资并把项目投资建设好后再卖给政府这样一个过程,所以称为投资人不合适,因此称为项目主办人。
(3)BT模式项目公司。BT模式项目公司是BT主办人为了融资、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BT模式项目公司承担了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关键参与主体——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