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第十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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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发现的基层典型和创新经验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在抓水利建设质量工作中探索出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

(一)强化精品意识

地方水利部门围绕质量文化建设开展了不少活动,引导广大水利建设者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上海市水务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和评选实施办法》,先后共对8个在建项目进行了表彰,43个工地被授予“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2014年度文明工地”称号,组织水利行业积极参与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上海市青草沙水源地原水工程、金汇港南闸改建工程等多项工程相继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质量奖和上海市优质结构、市政金奖、水利工程金奖等荣誉。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对获得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以及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等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并列为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大大激发了各参建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重视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2006年以来,江苏省共有14项工程获大禹奖,其中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建国60周年百项经典工程。

(二)构建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体系

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任务大幅度增加,大量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由县级及以下实施的现实情况,地方水利部门大力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不断充实省、市两级质量监督机构力量,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建立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市(地)级行政区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占93%;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从无到有,目前有建设任务的县(区)级行政区建立的专门质量监督机构从2013年的36%提高到目前的57%。2014年8月,经省编办批准,江西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更名为“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增加机构编制6名,总编制人员为20名,提升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增强了工作的权威性。江西全省11个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均设立了质量监督机构,97个有建设任务县区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专兼职人员达650余人,健全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浙江省82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已由县(区)政府编制部门批复设立质量监督机构80个,占97.5%。吉林省42个县级行政区域,已有41个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其中县级政府、编办和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占90%。辽宁省高度重视质量监督经费落实,2015年省中心站落实质量监督财政预算经费930万元,保障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质量考核及评比结果,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2个市、3个区、10个县共15个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奖励,每个单位奖励资金100万元,提高了市、县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积极性。

(三)落实质量监督责任

2014年12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责任。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地方分级监督的意见,落实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湖北省水利厅出台了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根据工程规模,明确划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范围,针对工程前期、建设实施阶段、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各处室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监督人员职责,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管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云南省水利厅出台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中型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区、四级堤防均由市(州)负责质量监督,充分发挥市(州)就近监督的优势,省中心站定期对市(州)承担监督的中型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探索适应新形势的质量监督模式

针对当前大、中、小水利工程遍地开花,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监管难度大、质量风险高的特点,各地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督新模式。江苏省提出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模式,即“总体县站监督、重点市站监督、基层力量参与”的构建原则,按照“差别管理、程序简明、重点突出”的原则,以“全面覆盖”为基础,以“监督有效率”为准绳,以“质量可控”为目标,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优化。在监督对象上,实行差别管理。对于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建设规模相对较大、技术难度相对复杂、建筑物等级相对较高的工程,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整治、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筑物单体规模较小、建筑物等级较低、技术难度不大的工程,简化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方式和内容,在监督程序上力求简明有效,简化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划分。河南省创新水利工程实体质量巡检模式,通过“省质监站巡检、建设处处罚、监察室督办的工作流程”,构建起质量巡检、质量问题认定和质量问题处罚三位一体的质量巡检新体系。从2010年开始,河南省还推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防控机制,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价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按照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轻重程度,由轻到重依次划分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预警等级,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防止质量事故发生。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2014年,省质监站对所监督的项目共预警173次,其中红色50次,橙色82次,黄色41次。

(五)推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和“飞行检测”

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了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制度,对工程建设中关键项目和关键环节的质量实行不定期、不定点、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随机抽样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质量评价检测工作,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对比抽检,确保了工程质量。如湖北省持续开展“飞检”工作,从2010年开始,省水利厅每年组织开展质量飞检工作,从完善质量飞检工作制度着手,以文件形式明确了飞检项目的选取、经费的落实、飞检单位的选择、飞捡成果运用等方面内容,将质量飞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湖北省将竣工验收抽检提升为“同步检测”,在工程开工初期就下达质量抽检方案,要求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随着工程进展同步开展抽检,在法人验收时即可取得抽检结果,既有利于及时判断工程质量并进行整改,又能避免工程完工后被动进行破坏性检测。湖北省水利厅还严查检测行为,一查资质、资格及许可范围,对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检测人员的专业类别进行抽查;二查防止施工自检、监理平检和第三方检测相互替代;三查强制检测和专项检测执行情况;四查检测单位回避制度,避免同一家检测单位同时承担施工自检和监理平检、第三方抽检,以便各方质量检测数据相互验证;五查是否及时开展了“同步检测”,在工程验收时,是否出具了相应的质量检测结果。云南省在“建设管理费”中增列了“质量抽检费”,质量抽检费率为工程建安费的0.5%~1.0%,确保了质量抽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加大对质量事故和质量失信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

全国不少地方将加大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力度和对质量失信行为的曝光作为加强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河南省成立“水政监察质量监督支队”,省中心站有18人先后获得了水利部颁发的水政监察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装备上配发了执法车辆,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装备,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质监站也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截至目前,已有6个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参照省中心站的模式,成立了“水政监察质量监督大队”,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执法工作。自2011年以来,下发检查结果通知书越过1000份,对3个工程项目和标段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对12个项目和标段不合格工程部位予以拆除返工;查办建设工程违法案(事)件5起,其中移交法院强制执行2起,有力打击了质量管理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