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十二五”期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相关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央层面,除水利部牵头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外,还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牵头实施的京津风沙源、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巩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二是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安排财政资金开展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三是社会层面,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投资等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是中央投资安排,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项目覆盖了我国八大水土流失类型区,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岛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600多个县(市、区)。主要如下。
中央预算内水利投入: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地方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
中央财政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二)相关部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
一是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实施。目标是治理风蚀、防治土地沙化、减轻风沙危害。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设置沙障、造林种草及建设水源等。实施范围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6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是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目标是治理石漠化、抢救土地资源,针对石漠化治理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坡耕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沟道治理及引水工程等。实施范围涉及贵州、云南、广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广东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工程组成。土地整理与防治水土流失的关系最为密切,重点在秦巴山区、云贵高原区、黄土高原区等山丘区,对荒坡地开展土地整理综合整治,修筑水平梯田,配置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四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门参与。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建设基本农田、配套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施范围涉及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是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林业、水利等其他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实施范围涉及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是以工代赈项目。1984年开始实施,通过投入实物或资金,在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县乡村公路、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增加收入。
七是退牧还草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具体负责实施,工程涉及内蒙古、甘肃、宁夏西部荒漠草原、内蒙古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和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水土保持措施有建设围栏、禁牧休牧、补助饲料粮、补播草籽。
八是其他工程。主要包括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工程、云贵鄂渝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等利用外资项目等。
(三)地方水土保持项目
《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十二五”期间,地方各级财政也不断加大水土保持投入,利用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渠道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四)民间资本水土保持项目
2012年水利部印发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为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投资等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参与的投资规模和参与类型、治理规模不断扩大,潜力巨大,是国家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