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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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概况

1990—2014年这25年,是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审判工作发生巨大变革,也是不断发展并渐趋完善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曾多次修改,而陕西省全省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也紧密围绕这些变革而展开。

在刑法的修改方面,首先是1997年刑法典的制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刑法典对于中国刑法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制进程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在总体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刑事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将刑法惩罚的重点放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方面;对刑法的理念和价值观进行了调整,在保障罪犯人权和被害人权利、强调刑法的社会功能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1997年刑法典的主要改变在于:(1)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2)扩大了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3)确立了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4)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修改,首次采用绝对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5)规定了精神病人犯罪减轻刑事责任的制度;(6)对正当防卫制度做出重大补充;(7)对共同犯罪做出修改;(8)在以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9)对拘役、罚金刑做出修改;(10)将“酌定减轻处罚”的决定权由各级法院统归最高人民法院;(11)首次明确规定“自首”的法律概念;(12)首次明确、系统规定罪犯立功从宽处罚的制度;(13)死刑的适用条件更加严格。

1997年刑法典分则方面的重要进步则体现在:(1)条文更加详备,刑法分则的条文增至350条,罪状和量刑情节也尽可能具体化和明确化;(2)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3)将军事犯罪纳入刑法典,并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犯罪;(4)根据需要增设了大量的新的犯罪类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国际犯罪;(5)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①。

其次是刑法典之后几部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颁布。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此次修改的目的是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此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此次修订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面,刑事诉讼法既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程序制度,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法律规范。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的改进,如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出区分;规定列举了法院对某些类型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等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迫切需要;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来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将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从8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其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为推进司法公正,设立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程序,如为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1990—2014年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是立法根据法律理念和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结果,为陕西省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提供了依据。并且以此为基础,1990—2014年间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持续顺利展开。

1990年,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把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积极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年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15222件,比上年度上升20.93%;审结14245件,比上年度上升20.48%。依法判处犯罪分子15735名,比上年度上升23.32%。其中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814名,比上年度上升64.7%;判处有期徒刑12899名,比上年度上升23%;判处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和免予刑事处分的2022名,比上年度上升14%。

社会治安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中央政法委“五五”电话会议之后,陕西高院立即向全省法院做了传达动员和安排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调整力量,有计划、有节奏地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打击。各地人民法院突出了打击的重点,依法判处了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拐卖人口、重大盗窃、制贩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5282件8210人,比上年度分别上升33.32%和39.31%。在突出重点、集中打击的同时,各地人民法院从当地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出发,还积极开展了专项斗争。

1991年,陕西省社会治安较上年稳定,刑事发案总数下降,但总体治安形势仍很严峻。抢劫、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杀人、爆炸、拐卖人口等重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出现了在土改、镇反中被没收财产的人及其亲属进行反攻倒算的事件。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省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一大批严重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670件,比上年度增加2.98%,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5309名,其中有杀人、抢劫、强奸、拐卖人口、制贩毒品、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案5329件,犯罪分子7988名。对这些严重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696名,占罪犯数的8.71%;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282名,占53.61%。

1992年,全省一审刑事案件数量总体有所下降,全省法院一审共收案13794件,一审结案13815件;二审收案1749件,结案1779件,数量较上一年稍有所上升。

1993年,全省刑事发案总数继续下降,但重特大案件屡有发生,不安定的因素比较多,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面临这种情况,各级法院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履行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新收刑事一审案件l2877件20964人,加上年未结案共13907件22646人,新收案件比上年下降6.65%,审结12685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1476名。其中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687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314名,判处重刑的比例比上年上升。全年共办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5059件,判处罪犯6070名,分别占刑事一审案件和人犯总数的39.88%和52.89%。

1994年,全省刑事审判工作突出了打击重点,全省法院首先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重伤等犯罪,特别是那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车匪路霸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严厉惩处。全年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4717件,审结13476件,比上年分别上升5.8%和6.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2230人,比上年上升6.6%。其中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五年(含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585人。其次,强化了打击力度。加强了法制宣传,保持了“严打”的声势。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影响大、危害大、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特大案件,坚持急案快办,特案特办,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或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严厉惩处。第三,狠抓大案要案的审判。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中纪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年初全省中院院长会议的部署,把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审判,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选派得力人员,抓紧审理。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院长或庭长亲自审理并由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适用刑罚上,注重人身刑的同时,充分适用财产刑,给犯罪分子以经济制裁。全年对213名罪犯判处了罚金和没收财产,比上年上升119.59%。在已结的案件中,涉及万元以上的大案165件,比上年上升5.10%,判处个人所得金额万元以上的罪犯205人,比上年增长l5.82%。

1995年,全省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5097件,审结14057件,分别上升2.6%和4.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183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4347人,占罪犯总数的37%;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的7133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74人;宣告无罪的77人。

1996年,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严打”斗争的统一部署,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惩处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6582件,审结16177件,较上一年有所上升。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2953名。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5435人,占罪犯总数的41.87%;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722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89人。

1997年,全省一审各类刑事案件的收结案总数较上一年明显有所下降,全省法院一审共收案11755件,一审结案12042件;二审收案2387件,结案2422件,数量稍有所上升。

1998年,全省法院坚决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2011件,审结12135件,受理二审刑事案件2406件,审结2396件,一二审收结案数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53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2759人,占26.19%;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7225人;免予刑事处罚的326人;宣告无罪的226人。

严惩各种涉农犯罪亦是1998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年,全省法院把严惩各种涉农犯罪作为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田水利设施的犯罪,对侵犯农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和流氓恶势力,对侵犯农民民主权利、报复伤害农村基层干部,危害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犯罪行为及时判处。一年来,共审结各类涉农犯罪案件1620件,判处罪犯1650人。

199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2765件,审结12872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9613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76人,有期徒刑的6418人,拘役、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224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35人,宣告无罪的240人。公开审判严重刑事犯罪和毒品犯罪793人,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罪状。依法从严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597人,其中县处级以上8人,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的26人。判处生产、流通、金融等领域犯罪286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共5007万元。

2000年全省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等犯罪活动。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l2805件,审结l2814件,分别略有下降。判处犯罪分子11628人,上升5.0%。其中,依法从重判处杀人、抢劫、强奸、涉枪和毒品等严重刑事罪犯5050人,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经济秩序罪犯319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罪犯452人。陕西高院共受理无期徒刑以上重大刑事犯罪案件823件,审结680件,分别上升31.1%和28.3%。判处罪犯l028人,上升26.6%。其中判处三大重刑罪犯722人,上升40%。在刑事审判中,各级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不构成犯罪的36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使无罪的人不受刑罚追究。

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2001年陕西高院迅速做出部署,全省法院立即行动,开展了声势强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l3867件,审结l3829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3575人。全省法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844件,比上年上升了l0.2%,审结792件;判处罪犯l345人,其中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759人,分别上升7.8%和3.0%。

2002年,全省法院一审各类刑事案件共收案13891件,一审结案13809件,与上年度基本持平;二审收案2763件,结案2750件,数量较上一年度稍有所下降。

陕西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1998—2002年),是全省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开展的五年。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五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65473件,审结63238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58808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全省法院开展了声势强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方针。五年来,共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5109件,同比上升了38.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犯罪分子l5144人。陕西高院坚持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严把事实、证据关,五年共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犯3174人。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宣告无罪l499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2003年,全省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贯彻“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及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共受理一审各类刑事案件l2591件,审结12679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926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3138人;全年共宣告无罪388人。

2004年,全省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爆炸、杀人、抢劫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制贩毒品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1945件,审结l2119件,较上一年度均有所下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17498人。各级法院坚持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保障人权,对95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为716名被告人依法指定了辩护律师。

自2005年开始,刑事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不再作为重点,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对死刑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实行最高、最严的标准,防范冤假错案,特别是错杀案件的发生。

200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181件,结案12416件。陕西高院指导全省法院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围绕创建“安全陕西”,积极投入集中打击赌博、“两抢一盗”犯罪及禁毒人民战争等专项行动。陕西高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651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0件。中级、基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2416件,判处罪犯l8623人。全省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353名未成年人罪犯适用了缓刑;加强人权保障,对9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为983名被告人依法指定了辩护律师。

2006年以前,二审刑事案件除抗诉案件和个别疑难案件开庭审理外,绝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即普遍书面审理是原则,个别案件开庭审是例外。从1998年开始,开庭审理方式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全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自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并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积极创造条件。

200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2637件,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2347件,同比下降0.56%;判处罪犯12812人,同比上升4.4%。共受理二审刑事案件2138件,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983件。其中判处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5075人;判处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798人;判处其他犯罪6939人。公开审判了商州陈氏兄弟等10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安康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等一批重大案件。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陕西高院制定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对庭审程序细化。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不上诉案件除外)和抗诉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亦开庭审理。

200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3429件,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3628件,判处罪犯2084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者2801人,对33名被告人依法宣布无罪。二审受理刑事案件共2068件,审结2178件。

2008—2014年,田平利、曹建国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在省委和院党组坚强领导、相关部门大力配合下,紧紧围绕证据审查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广泛调动各方积极性,深入思考调研,大胆创新实践,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刑事政策水平稳步提升,证据裁判意识、能力持续增强,沟通协调机制更加顺畅,案件质量效率显著提高,刑事案件发还改判率逐年下降,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核准率稳步上升,且没有一起因事实、证据出现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案件。陕西高院的成功经验做法多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推广。

2008年,面临刑事案件尤其死刑案件侦查工作粗、证据问题多、一审基础作用弱、案件整体质量差、发还改判率高的现状,创立了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和典型案例编发制度,即对每个中院上年度的办案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形成年度案件质量分析报告。采取“走下去、请进来”的方式,由分管副院长带队对所辖中院进行通报讲评,并邀请当地公安、检察人员参加座谈;对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件,或者在证据收集采信、事实认定方面严格把关的优秀案件,收集编撰《典型案例汇编》,下发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并通过省委政法委通报到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和检察机关,切实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2008年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核准率从2007年的73%跃升到96.15%,步入全国前列。此后,以上做法成为陕西高院提高案件质量的常态化措施,年年坚持。

2009年,为解决证据补查补正不及时、与侦诉机关沟通协调不顺畅等问题,经多方协调、充分调研,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刑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的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三机关刑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细化了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诉审中的职责定位,明确了各自工作要求。并充分利用该工作机制,由陕西高院提议,省委政法委牵头,首次召开全省公检法三级机关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田平利副院长围绕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及刑事案件五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发表了讲话。

2010年,陕西高院针对侦查取证能力不足的现状,通过梳理具体案件,找出共性问题,形成《关于我省三年来死刑案件质量的通报》,向省公安厅集中通报,并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文,下发至各市县区公检法机关,指导帮助基层办案;对于证据收集中存在问题和瑕疵的个案,通过省公安厅要求侦查办案人员出庭说明,相关侦查人员出庭旁听,促使办案人员了解取证不足、取证瑕疵带给庭审的困难,提高侦查取证能力。2010年5月,河南“赵作海案”发生后,陕西高院主管院长第一时间与三个刑事审判庭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剖析错案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教训,研究形成六条具体意见和措施,以紧急通知的形式下发全省各中级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和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发展提出具体要求,起到了警示教育及预防冤错案件发生的作用。

2011年,根据死刑案件审判实践,经田平利副院长提议,时任刑二庭副庭长赵合理执笔,起草制定了《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和毒品犯罪等六类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及审查的指导意见》,分析总结了六类案件定罪量刑证据的各自特点,分类规定证据收集、固定和运用的标准,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共同提高三机关取证、质证和认证的能力,实现审判职能向侦诉延伸,确保死刑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质量不断提升。

2012年6月底,经过认真筹划、精心组织,陕西高院成功举办全省三级法院全体刑事法官培训班,全省近七百名刑事法官干警参加了培训。时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陕西高院院长安东亲自到会,就全省刑事政法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做好刑事办案工作的使命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惩恶扬善,加强公检法配合协调,切实提高刑事办案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思想型政法干警,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五个方面,系统、深刻地分析了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等资深法官就《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理解、适用及刑事审判中的热问题进行了讲授。此次培训规模之大,内容之广、水平之高在陕西法院历史上均属首次。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翔实的讲解培训。培训会结束时,陕西高院副院长田平利做了总结讲话,对三年来全陕西高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总结,准确分析了全陕西高院在刑事政策理解把握、证据裁判原则贯彻落实、庭审程序规范化、工作机制执行及刑事设等九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对今后一段时期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曹建国副院长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

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陕西高院田平利副院长代表陕西法院做了题为《狠抓证据审查,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刑事案件质量》的经验交流发言。他从狠抓办案理念转变,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狠抓层级职责落实,努力提升案件质量;狠抓工作机制创新,强化监督指导职能;狠抓案件质量管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协调机制建设,筑牢案件质量基础这五个方面介绍了陕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做法。特别是他本人总结提炼的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八审法”,一经介绍即得到了大会的热烈反响和好评。“八审法”即死刑案件重点围绕血液、精液、指纹、脱落组织、手机、财物、作案工具等客观证据进行审查,一审是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上述证据;二审是否在被害人尸体上提取到上述证据;三审是否在被告人身体上提取到上述证据;四审是否在被害人(或被告人)住所提取到上述证据;五审是否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上述证据;六审多名被告人供述是否与现场勘察、物证检验意见吻合且能排除诱供、刑讯逼供情形;七审是否有现场目击证人、监控系统锁定嫌疑人;八审间接证据是否形成锁链且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014年,全省法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9993件,判处罪犯27939人,同比分别上升6.82%和1.0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040人。

这一年间,全省法院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判处放火、爆炸、危险驾驶、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4721件,判处杀人、绑架、强奸、黑恶势力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724件,判处“两抢一盗”、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6374件。加强对刑事大要案审判的监督指导,依法惩处王伟涉黑团伙等一批严重犯罪分子,增强了群众安全感。判处集资诈骗、生产销售假药、伪劣产品等犯罪案件688件,维护了市场秩序。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工作,修复社会关系。

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当代司法的要求。2014年全省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对2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陕西高院制定实施细则,全面推开量刑规范化工作,促进量刑公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805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坚决治理超期羁押,实行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和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裁定变更刑罚,维护了被告人权益。

全省法院刑事收结案一览表

注:本表中空格陕西高院司法统计报表未有记录。

①参见谢望原:《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制——以刑法立法为视角》, 《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