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7.1 一般规定
7.1.1 贮灰场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测应在确定贮灰场各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的基础上,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详细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为贮灰场堤坝、排洪系统、灰场管理设施的岩土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7.1.2 本阶段勘测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初步设计阶段贮灰场勘测成果。
2 设计提供的基于比例尺为1∶500~1∶1000地形图上标示有各建(构)筑物坐标的贮灰场平面布置图、排洪系统纵向布置图。
3 各拟建建(构)筑物基础的基本尺寸、埋深和荷载大小,设计坝轴线、坝型、坝高、坝底宽度,库区堆灰高度、范围,以及特殊结构对地基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4 筑坝材料的取料位置、用量和质量要求。
7.1.3 本阶段勘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详细查明各坝址区坝基与坝肩、排洪构筑物、管理设施的地基岩土类别、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各建(构)筑物地基条件,建议地基处理措施。
2 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地段的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和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评价地下水、土的腐蚀性。
3 查明与坝址稳定性、各类排洪构筑物岸坡或洞室稳定性有关的地质条件,进一步分析评价其稳定性,建议相应的处理措施。
4 详细查明库区范围内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规模和岩溶形态、通道、泉点分布特征,分析评价其对贮灰场建设、运行的影响,提出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岩溶通道封堵、泉水疏导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建议。
5 详细查明筑坝材料的类型、产地、储量、质量及开采条件。
7.1.4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并布置在坝址和主要排洪构筑物地段。当已有一定数量的岩、土试验和原位测试资料时,本阶段勘探孔数量可适当减少。
2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间距可按地基的受力状态和稳定性验算的需要确定:在排洪构筑物主要受力层范围内,间距可为1m~2m,下卧层范围内可为2m~3m;在坝(堤)基下0.5倍坝高深度范围内间距不宜大于2m,靠近堤坝基面宜适当加密间距,遇软弱夹层时应有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0.5倍坝高深度以下可视土层实际情况选取;当山谷灰场坝肩的土层很厚,且可能产生渗漏和存在稳定性问题时,取样的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实际情况加深和加密。
3 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数量应按土的性质和试验项目需要确定。每一主要土层取土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且每一主要软弱土层的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
4 山谷灰场的坝基和主要排洪构筑物地基应采取岩样,每一主要岩层不宜少于3组,并适当减少取土试样孔、原位测试孔数量以及土试样、原位测试数量。
岩土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7.1.5 本阶段筑坝材料勘测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勘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工作,并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规定。
7.1.6 当贮灰场库区内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渗(泄)漏问题或存在软弱土层时,可根据需要在库区布置适当的勘探、试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