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排洪系统勘测
7.3.1 山谷灰场排洪系统勘测应着重查明各排洪设施地基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对地基稳定性、堆灰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及其对地下排洪设施的影响、截洪沟与消能设施的边坡稳定性及其抗冲刷能力做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措施。
7.3.2 本阶段山谷灰场排洪系统勘探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排洪竖井、连接井宜布置1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宜进入基岩2m~3m,当基岩埋藏较深时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坚实土层不小于3m。
2 排洪卧管拐点处宜布置勘探点,直线段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勘探深度宜进入基岩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坚实土层不小于3m。
3 排洪斜槽应沿两端点及轴线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勘探深度宜进入基岩或坚实土层一定深度。
4 消能设施应沿两端或中间部位布置1个~2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宜进入基岩1m~2m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坚实土层不小于3m。勘探深度尚应同时满足抗冲刷评价要求,进入最大冲刷深度以下2m~3m。
5 截洪沟转弯段、地形凹凸地段、覆盖层较厚地段应布置勘探点,直线段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150m。勘探深度宜进入基岩或坚实土层。勘探深度尚应满足稳定性、抗冲刷评价要求。
6 对排洪明渠地段,当地质调查与测绘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作少量勘探;转弯段和覆盖层较厚地段应布置勘探点,直线段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200m。勘探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2m~3m。
7.3.3 当平原灰场、滩涂灰场设置有排洪设施时,勘探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确定,宜为100m~200m。
2 勘探深度宜为排洪设施基础底面以下3m~5m。
7.3.4 对需采用隧洞进行排洪的贮灰场,排洪隧洞勘测应着重查明隧洞进出口及浅埋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应查明隧洞进出口附近微地貌的变化及其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浅埋和有傍山偏压的地段覆盖层和风化层的厚度与性质,对洞体稳定性有影响的断裂破碎带以及其他软弱结构面的位置、规模与性质,分析评价洞室的稳定性,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进出口洞脸的建议坡率。
7.3.5 本阶段排洪隧洞勘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洞轴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可局部范围内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工作,采用的比例尺宜为1∶500~1∶1000。调查与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沿线地形地貌特征、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发育程度;
2)沿线覆盖层的厚度,岩层产状、结构、构造、裂隙切割情况和岩体的风化程度、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隧洞进出口处成洞条件;
4)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其活动特征。
2 勘探与取样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在覆盖层较厚的隧洞进出口处和沿傍山偏压、隧洞转弯、隧洞顶板上覆岩体厚度小于2倍洞径或上覆覆盖层厚度小于3倍洞径等地段洞体外侧“之”字形布置勘探点。勘探深度应超过洞底3m~5m。当洞底有软弱地层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时,勘探深度应适当加深。
2)隧洞穿越故河道、断层破碎带和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地段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在岩溶发育地段,可采用工程物探。
3)隧洞穿越软质岩层、胀缩性岩土及湿陷性黄土地段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并分析上述岩土在水的长期浸泡作用下,产生软化、膨胀及湿陷现象对洞体稳定的影响。
4)隧洞其他直线段可布置少量的勘探工作。
5)应通过钻孔在隧洞洞体和围岩深度段采取代表性的岩土试样,进行室内岩、土试验。
7.3.6 洞室围岩稳定性评价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进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确定工程岩体级别,评价地下工程岩体的自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