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设备选择
3.3.1 澄清池的形式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处理工艺和水质要求等结合当地条件选用。澄清池的出力应经必要的核算。澄清池的设计参数宜按照本规范附录B选择。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澄清池不宜少于2台,当有1台澄清池检修时,其余设备的最大出力应保证正常供水量要求。
2 用于短期、季节性处理时,可只设1台。
3 澄清池的上升流速应根据澄清池的形式、原水水质、水温、处理药剂和加药量,以及类似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4 选用澄清池时,应注意进水温度波动对处理效果的影响。当设有原水加热器时,宜设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和澄清池的水温监测仪。
5 装有原水加热器的澄清池前应设置空气分离装置。每台澄清池进水应单独设置流量测量装置。澄清池应设取样装置。
3.3.2 过滤器(池)的形式应根据进水水质、处理水量、处理工艺和水质要求等确定。过滤器(池)的设计参数可按照本规范附录C选择。过滤器(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池)不应少于2台(格),当有1台(格)检修时,其余过滤器(池)应保证正常供水。
2 过滤器(池)的反洗次数宜根据进出口水质、滤料的截污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天反洗次数不宜超过2次。
3 过滤器(池)采用外源反洗时,应设置反洗水泵。当压力式过滤器的后续系统对过滤器(池)出水稳定性有要求时,应采用外源反洗方式及设置正洗水泵。
4 活性炭过滤器应定期进行水反洗。
5 各类过滤器(池)的反洗、正洗进水或排水宜有限流措施。
6 过滤器(池)填料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宜采用石英砂、无烟煤、活性炭等填料,不宜使用瓷砂。石英砂、无烟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处理用滤料》CJ/T 43的要求,活性炭填料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处理用活性炭使用导则》DL/T 582的要求,纤维过滤器用纤维应机械强度好、化学稳定性好并易清洗。
3.3.3 超/微滤装置的设计应根据进水水质特点、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选择膜材质、膜组件形式和装置的运行方式。超/微滤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微滤装置的套数不应少于2套。
2 超/微滤装置的设计膜通量应根据水源水质及前处理情况合理确定,压力式超/微滤膜通量宜按照40L/(m2·h)~65L/(m2·h)设计,浸没式超/微滤膜通量宜按照30L/(m2·h)~40L/(m2·h)设计。
3 超/微滤装置的自用水率应根据来水水质及膜厂商推荐数据设计,也可按照下列数值计算:
1)压力式超/微滤:10%;
2)浸没式超/微滤:5%。
4 超/微滤装置运行方式、反洗方式和反洗强度的选择应根据膜的性能、进水水质特性及类似的工程经验确定。
5 超/微滤装置应按照全自动运行方式设计。
3.3.4 预处理系统的各种水箱(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按系统自用水量、前后系统出力配置及系统运行要求设计,宜为1h~2h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