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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余热锅炉设备及系统
9.2.1 余热锅炉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采购 余热锅炉》JB/T 8953.3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要求。
9.2.2 余热锅炉应满足原动机快速频繁启动的要求。
9.2.3 余热锅炉的炉型、台数和容量应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1 余热锅炉循环方式、布置形式及压力等级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当原动机采用燃气轮机时,宜采用1台燃气轮机配1台余热锅炉的形式;
3 余热锅炉容量应与原动机排烟特性相匹配。余热锅炉应能在原动机机各种运行工况下,有效吸收原动机排出的热量,产生符合要求的蒸汽或热水。
9.2.4 余热锅炉额定热力参数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余热锅炉的额定工况应与原动机年平均气象工况的排气参数相匹配,并处于最佳效率范围,同时应校核月平均气象参数下的蒸汽出力、温度、压力及锅炉效率;
2 余热锅炉蒸汽参数应综合考虑汽轮机的进汽参数和用户用汽参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2.5 当热负荷峰值较大且持续时间较短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补燃型余热锅炉。
9.2.6 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压损应满足原动机排烟背压的要求。
9.2.7 余热利用系统排烟温度宜高于酸露点温度10℃以上。
9.2.8 利用余热回收设备供冷供热时,根据用户用能安全要求,可配置相应的备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