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4-201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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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直流负荷统计

4.2.1 直流负荷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设2组控制专用蓄电池组时,每组负荷应按全部控制负荷统计;

2 装设2组动力和控制合并供电蓄电池组时,每组负荷应按全部控制负荷统计,动力负荷宜平均分配在2组蓄电池上。其中直流应急照明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的60%统计,对变电站和有保安电源的发电厂可按100%统计;

3 事故后恢复供电的高压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应按随机负荷考虑;

4 两个直流电源系统间设有联络线时,每组蓄电池应按各自所连接的负荷统计,不能因互联而增加负荷容量的统计。

4.2.2 事故停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2 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3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全站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4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全站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宜按2h计算;

5 1000kV变电站、串补站和直流换流站,全站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4.2.3 事故初期(1min)的冲击负荷应按下列原则统计:

1 备用电源断路器应按备用电源实际自投断路器台数统计;

2 低电压、母线保护、低频减载等跳闸回路应按实际数量统计;

3 电气及热工的控制、信号和保护回路等应按实际负荷统计。

4.2.4 事故停电时间内,恢复供电的高压断路器合闸电流应按断路器合闸电流最大的一台统计,并应与事故初期冲击负荷之外的最大负荷或出现最低电压时的负荷相叠加。

4.2.5 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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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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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表示具有该项负荷,应予以统计的项目。
2 通信用DC/DC变换装置的事故放电时间应满足通信专业的要求,一般为2h~4h。

4.2.6 直流负荷统计时的负荷系数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直流负荷统计负荷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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