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促进电力工程遥感调查工作,规范工程勘测和环境调查中的遥感作业活动,保证遥感质量,充分发挥遥感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核电厂、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等新建和扩(改)建电力工程的遥感调查工作。
1.0.3 电力工程遥感调查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