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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构造要求
8.3.1 承台部分和地脚螺栓的构造,应按本标准第7章承载力计算和构造要求进行设计。
8.3.2 锚筋直径不得小于16mm,根部必须有可靠的锚固措施。
8.3.3 直锚式及承台式锚桩的地脚螺栓和锚筋,在基岩中的锚固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未风化和微风化岩石,h≥25d;
2 中等风化岩石,h≥35d;
3 强风化岩石,h≥45d。
8.3.4 光圆锚筋锚入承台中的锚固长度不得小于本标准第7.11.2条规定的数值且带有锚固措施。
8.3.5 锚孔直径D,宜取锚筋或地脚螺栓直径d的2倍~3倍,并不应小于(d+50)mm。
8.3.6 直锚式和承台式锚桩的最小孔距不应小于锚孔直径D的3倍,且不应小于160mm。
8.3.7 直锚式和承台式岩石基础填充用的水泥砂浆不应低于M30,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级,嵌固式锚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级,锚孔灌浆前应将孔壁清理和冲洗干净,易风化的岩石,开孔至浇灌的间隙时间应尽量缩短。
8.3.8 锚孔基岩表面应按照地区工程经验考虑风化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适当防风化措施。
8.3.9 施工开挖后,发现岩石风化程度与原地质资料不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地作好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