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桩基础
9.1 一般规定
9.1.1 灌注桩基础布置形式、桩直径及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桩基布置可采用对称或其他排列形式,应使其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抗弯截面模量。对于微型桩群桩基础,布置形式有各种排列的直桩和网状结构的斜桩,对于桩基布置部分倾斜单桩,单桩倾斜角度不宜大于15°,其基本形式见附录A图A3;
2 钻、冲孔桩的设计直径d,宜根据施工钻具选定,宜取为0.6m~1.8m。挖孔桩的设计直径不宜小于0.8m;微型桩的设计直径宜取为0.2m~0.4m,设计桩长不宜超过桩径的50倍;
3 灌注桩的中心间距不宜小于其设计直径的3倍。扩底桩的中心间距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当扩大端设计直径D小于或等于2.0m时,中心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D;当扩大端设计直径D大于2.0m时,中心间距应大于或等于D+1.5。
9.1.2 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连梁及承台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下列桩基应进行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根据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基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基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3 对某些有特殊变形要求的杆塔桩基,其地基的沉降量、地基变形的倾斜允许值、沉降量允许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和取值。
4 应验算桩在设计地面处的水平变位。
9.1.3 桩基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桩数和布桩时,应采用传至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基桩或复合基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荷载作用下的桩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水平地震作用、风载作用下的桩基水平位移时,应采用水平地震作用、风载效应标准组合;
3 验算坡地、岸边建筑桩基的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抗震设防区,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4 在计算桩基结构承载力、确定尺寸和配筋时,应采用传至承台顶面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当进行承台和桩身裂缝控制验算时,应分别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5 桩基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有关建筑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除临时性建筑外,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6 当桩基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其承载力调整系数γRE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