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基础稳定、基础承载力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进行计算;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基础位移等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进行计算。
3.0.2 基础设计方案,应根据塔位实际条件推荐不等高基础与铁塔全方位长短腿配合使用,减少基础的土石方开挖量。
3.0.3 基础形式选择,应优先采用原状土基础。杆塔基础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柱基础或混凝土台阶式基础;运输或浇制混凝土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装配式基础;当地质条件很差,用其他基础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桩基础;电杆及拉线盘宜采用预制装配式基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筏板基础、螺旋锚基础、复合式沉井基础、偏心基础等。基础的形式图见附录A。
3.0.4 基础设计应保证地基的稳定和结构的强度。对处于软弱地基的转角塔、终端杆塔的基础可按长期荷载作用进行地基的变形计算,使地基变形控制在使用的容许范围内。
3.0.5 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重度和土体重度应按浮重度计算:混凝土基础的浮重度取12kN/m3;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浮重度取14kN/m3;土的浮重度应根据土的密实度取8kN/m3~11kN/m3。
3.0.6 基础设计应根据基础周围地下水、环境水、土壤对其可能腐蚀的情况采取适宜有效的防护措施。特殊地基的杆塔基础处理原则可按照附录B执行。
3.0.7 土体上拔和倾覆稳定计算,可分为原状土和回填土两种。回填土按已夯实考虑,即基坑回填土夯实程度已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标准。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其抗拔深度应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
3.0.8 基础的埋深应大于0.5m。冻土地区的基础埋深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3.0.9 当基础置于地下水位以下或软弱地基时,应铺设垫层或采取其他防扰动措施。
3.0.10 在河滩上或内涝积水地区设置塔位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基础主柱顶面高程不应低于5年一遇洪水位高程。
3.0.11 在水中立塔的塔位、基础设计时,应计算洪水冲刷、流水动压力、漂浮物撞击、冻融期的拥冰堆积等作用,可按照附录C的规定确定。必要时可采取防护措施。
3.0.12 基础设计(包括地脚螺栓、插入角钢设计)时,基础作用力计算应计入杆塔风荷载调整系数。当杆塔全高超过6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宜取为1.3;当杆塔全高未超过6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宜取为1.0。
3.0.13 对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高杆塔基础及特殊重要的杆塔基础、8度及以上地区的220kV及以上耐张型杆塔的基础,当场地为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性,并应采取必要的稳定和抗震措施。
3.0.14 转角塔、终端塔的基础应采取预偏措施,预偏后的基础顶面应在同一坡面上。
3.0.15 当环境对基础有腐蚀作用(如海水侵蚀、大气污染、地下水腐蚀、盐碱地等)时,基础混凝土不允许出现裂缝;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柱基础时,受压基础底板在长期荷载(无冰、风速5m/s及年平均温度)下不允许出现裂缝;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裂缝宽度限值取0.2mm。
3.0.16 基础的附加分项系数不应小于表3.0.16所列数值。
表3.0.16 基础的附加分项系数γf
3.0.17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按表3.0.17确定。
表3.0.17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
3.0.18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按表3.0.18确定。
表3.0.18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mm2)
3.0.19 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按表3.0.19确定。
表3.0.19 混凝土的弹性模量(×104N/mm2)
3.0.20 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按表3.0.20确定。
表3.0.20 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3.0.21 基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当基础采用强度等级为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0.22 地脚螺栓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0.22确定。
表3.0.22 地脚螺栓的强度设计值(N/mm2)
注:45号优质碳素钢因易断、焊接困难等原因,应慎用。当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热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