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站址选择
3.0.1 变电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和下列条款的要求进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的站址方案。
3.0.2 站址选择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并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3.0.3 站址选择应符合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出线条件要求,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架空线路相互交叉跨越。架空线路终端塔的位置宜在站址选择规划时统一安排。
3.0.4 站址选择应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变电站建设需要,方便进站道路引接和大件运输。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落实大件运输方案。
3.0.5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条件,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塌陷区和地震断裂地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宜避开溶洞、采空区、明和暗的河塘、岸边冲刷区、易发生滚石的地段,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
3.0.6 站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不压覆矿产资源,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3.0.7 站址选择应满足防洪及防涝的要求,否则应采取防洪及防涝措施。
3.0.8 站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3.0.9 站址周边应有满足变电站施工及站用电外接电源要求的可靠电源。
3.0.10 站址选择时应注意变电站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站址距飞机场、导航台、地面卫星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0.11 站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3.0.12 站址的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规定。站址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烈度复核。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区不宜建设220kV~750kV变电站。
3.0.13 站址选择时宜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公共设施,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