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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66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单极和双极运行的高压直流输电系统中一次性建设的陆地和海岸接地极、架空接地极线路和辅助设施的设计、测试。
1.0.3 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法令和法规。
1.0.4 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慎重地推广采用成熟的大地勘探技术、先进的分析计算手段和科学的设计思想,积极采用经过科学论证的新型接地极技术,做到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环境友好。
1.0.5 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应符合国情,除了地面永久设施占用场地可以征地外,地下设施占用场地不宜征地。
1.0.6 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