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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厂用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节内容适用于二代改进型系列堆型。
4.1.2 重要厂用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厂址水源条件和规划容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直流供水系统。当水源条件受限制时,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或混合供水系统。重要厂用水系统应力求安全、可靠、成熟、简单,优先选用与参考电站相近的供水系统。
4.1.3 重要厂用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单一故障准则、独立性准则、多重性准则,不同系列之间应实体隔离,重要厂用水系统应对极限安全地震震动(SL-2)、取水口堵塞、冰冻、飞射物、飞机坠落、火灾、水淹等灾害进行防护。
4.1.4 每台机组的重要厂用水系统应设置两个相同的系列,每个系列应配置2台水泵。系统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并采用不同系列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
4.1.5 重要厂用水系统的部件的核安全等级应为3级。
4.1.6 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重要厂用水系统的设计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基准水温宜采用每年最高第七个日平均水温的历年平均值,并考虑温排水对取水水温的影响;
2 设计最高水温宜采用历史最高水温。
4.1.7 当采用冷却塔循环供水系统时,重要厂用水系统的设计湿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基准湿球温度宜采用每年最高第七个日平均湿球温度的历年平均值;
2 设计最高湿球温度宜采用历史最高湿球温度。
4.1.8 当重要厂用水系统采用冷却塔冷却,且补给水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均能保证时,应设置重要厂用水贮水池。
4.1.9 重要厂用水贮水池应保证反应堆在任何条件下均能连续不少于30天维持安全停堆所需水量。当经保守的分析论证并经核安全主管部门审评通过后,可适当减少贮水池最小可接受容量的天数。
4.1.10 贮水池进出水管的布置应利于池内水的流动,防止水流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