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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要厂用水系统物项分级
4.2.1 重要厂用水系统建(构)筑物的分级应符合表4.2.1-1和表4.2.1-2的规定。
表4.2.1-1 直流供水冷却重要厂用水系统主要建(构)筑物分级表
注:NA—不适用;LS—对于机械设备而言,将具有安全功能的非承压机械设备确定为安全有关级(以LS标示);对于建构筑物而言,将具有安全功能的厂房和构筑物确定为安全有关级(以LS标示);Q1—要求遵照HAF003和相应核安全导则中适用的全部要求,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满足合同中的质量保证要求;**—要验证在地震情况下不会影响重要厂用水系统的取水安全。
表4.2.1-2 循环供水冷却重要厂用水系统主要建(构)筑物分级表
注:NC—非核安全级;QNC—要求执行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4.2.2 重要厂用水系统机械设备的分级宜按表4.2.2-1和表4.2.2-2的规定执行。
表4.2.2-1 直流供水冷却重要厂用水系统主要机械设备分级表
续表4.2.2-1
表4.2.2-2 循环供水冷却重要厂用水系统主要机械设备分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