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046-2015 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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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厂用水系统的选择与配置

5.3.1 厂用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水源条件和规划容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水源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直流供水系统;当水源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循环供水系统。

5.3.2 厂用水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机组的厂用水系统应配置两个相同的系列,每个系列可满足电站正常功率运行工况下100%容量要求。在反应堆停堆运行工况时,允许同时运行两个系列。若一个系列失效,系统应能够支持反应堆停堆和整堆换料。两个系列应由不同的供电母线供电,事故时由各自对应的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提供应急电源。

2 滨海核电厂的厂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直流供水系统;

2)每个系列宜包括取水除污设施、水泵、自动反冲洗过滤器、设备冷却水/厂用水热交换器、排水装置以及管道、阀门和仪表等;每个系列宜设置一台水泵和一台自动反冲洗过滤器,两个系列之间应设置联络措施,设备及管路相互备用;取水除污设施可根据厂址条件单独设置或与常规岛冷却水系统共用。

3 内陆核电厂的厂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

2)每个系列宜包括除污设施、厂用水泵、冷却塔;管道、阀门和仪表等。每个系列宜设置一台厂用水泵、一台自动反冲洗过滤器和一格(组)冷却塔;两个系列之间应设置联络措施,设备及管路相互备用;

3)冷却塔底部水池容积设计应保证在报警低水位时,其有效容积能够在丧失所有补水且冷却塔不排污的情况下支持厂用水系统运行不少于12h;

4)循环供水的厂用水系统应设置两个不同的补水源,分别为正常补水源和备用补水源。厂用水系统的正常补水量应包括系统正常运行模式下的蒸发、风吹、排污和泄漏所引起的水量损失。备用补水源应采用重力流向厂用水系统补水。在厂用水系统不排污的条件下,备用补水源储存的水量与厂用水系统冷却塔水池在最低警戒水位线时容积的总和应保证电站失去正常交流电源工况下厂用水系统至少运行24h;

5)循环供水的厂用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要求。

4 应提供探测和控制放射性泄漏进入和排出厂用水系统的措施。

5 厂用水系统应设除污装置,系统设计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统中的固体杂质富集、淤积和堵塞系统。

6 厂用水系统建筑物、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满足电站预期运行寿期要求。

7 不同系列的厂用水泵之间宜采取实体隔离措施。

8 在满足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系统的布置应简洁流畅,宜缩短系统供排水管线的长度,同时满足施工、安装、运行、检修和安全的要求。

9 系统的布置应将水锤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并应有防水锤破坏的措施。

10 除非管道可以从内部进行检查,厂用水系统室外主管道应敷设在管沟或管廊内。

11 厂用水系统的取排水建筑物宜与常规岛冷却水系统的取排水建筑物合并,合并的取排水建筑物应满足厂用水系统对取排水建筑物的要求。

12 直流供水的厂用水取水建筑物的布置应避免单一设备或通道的不可用造成两个系列的厂用水系统取水同时失效。

13 当直流供水的厂用水系统取水建筑物与常规岛冷却水取水建筑物合并时,应保证常规岛冷却水系统运行造成的取水位降低不影响厂用水系统的取水安全。

14 厂用水系统排水如排入常规岛冷却水排水渠道,而排水渠道需考虑检修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厂用水系统的排水不受常规岛冷却水排水渠道检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