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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工业水及补给水系统
6.6.1 当工业水和循环供水系统补充水的原水因汛期泥沙、漂浮物、有机物等较多需进行处理时,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处理水量和对处理后的水质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6.2 当补给水源水质有季节性恶化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另设备用水源或修建蓄水池。蓄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运行、检修、需水量和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6.6.3 集中取水的补给水泵、中继水泵台数不宜少于3台,其中1台为备用。
6.6.4 补给水总管的条数应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考虑,宜采用2条总管,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对于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的补给水管道,单根管道过流量不应低于总补给水量的70%;对于采用直流供水系统的补给水管道,当采用2条管道时,每根补给水管道可按总补给水量的100%设计。
6.6.5 对设有备用水源或适当容量蓄水池的补给水系统,经过可靠性的论证,可采用1条总管。
6.6.6 辅机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海水作为凝汽器冷却水源时,宜采用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2 以淡水作为凝汽器冷却水源,当补水水质较好时,宜采用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当水质较差时,可按具体情况采用开式与闭式相结合的冷却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