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046-2015 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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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厂用水系统取排水建筑物和水泵房

7.3.1 厂用水取水口建筑物和水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直流供水冷却方式时,取水泵房±0.000m层标高,即入口地面设计标高,应按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设计,并考虑风浪影响;采用循环供水冷却方式时,补给水取水泵房±0.000m层标高应按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设计;

2 采用直流供水冷却方式时,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的设计应保证在出现极端最不利低水位的情况下,厂用水泵具有足够的可用汽蚀裕量;采用循环供水冷却方式时,补给水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宜按保证率为99%的低水位设计;

3 水泵的布置应满足可用汽蚀余量高于必须汽蚀余量不少于25%或3m水柱;

4 厂用水泵房应设置合适的通风和冷却设施,确保环境温度不会超过电机的极限环境温度,即使在失去厂外电源的情况下,这些设施仍然可用,以保证厂用水泵在获得备用电源后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