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046-2015 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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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核电厂水工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核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压水堆核电厂的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本规范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筑物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设计标准。

1.0.3 核电厂水工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从实际出发,努力改善运行条件,保护环境。

1.0.4 核电厂水工设计应有完整与正确的基础资料,充分掌握并正确使用设计基础资料。

1.0.5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且安全可靠。在确定水源的供水能力时,应考虑当地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情况以及水利规划和突发地质或气象灾害时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并提出核电厂的用水要求,由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合理分配用水。在确定水源、取水量和取水地点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

1.0.6 在核电厂水工设计中,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应采取切实措施,减轻由水工设施排放的流出物、噪声、水雾、漂滴等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1.0.7 供水方案设计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注意节约用水。设计时应全面规划,做好水务管理和水量平衡,充分考虑水的综合利用和重复使用;

2 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水域功能、环保要求、原材料供应、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3 采取措施解决取水建筑物的防浪、防冰和防冻、防沙和防冲淤、防腐和防海生物附结、防污染、防漂浮物和水生物卷吸效应、防止船舶误锚和撞击等问题;

4 考虑施工、调试、运行、检修、扩建的方便。

1.0.8 水工建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和布置,宜分期建设。当条件受到限制、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9 水工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的建筑及环境相协调。

1.0.10 设计前应对核电厂水工系统相关物项进行分级并编制水工系统相关物项分级清单。该清单应覆盖水工系统所有物项,应说明各主要建筑物或部件的安全等级、抗震类别、质量保证等级以及规范等级或所采用的标准、规范。

1.0.11 水工建筑物及难以更换的工艺设备或部件除特殊说明外,应满足核电厂设计寿期的要求,且不应低于50年。

1.0.12 核电厂水工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