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046-2015 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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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电厂用水

3.1 水 源

3.1.1 核电厂供水水源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 水量充沛、安全可靠;

2 原水水质较好;

3 靠近深水水源的滨海核电厂宜采用直流供水系统;

4 分析水源的综合利用及取排水对水域的影响;

5 分析其他用户对核电厂取水水质、水量和水温的影响;

6 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并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文件;

7 取排水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保护区及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3.1.2 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保证核电厂满负荷运行所需的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包含地下河段的天然河道作为水源时,应对河流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河流的深度、宽度、流速、流向、悬移质及推移质泥沙、冰和河床地形及其稳定等因素,并按保证率不低于97%的最小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考虑的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同时按保证率99%校核厂用水系统的补水量;

2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应按水库保证率不低于97%的最小放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考虑,并应取得水库管理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资料;同时按保证率99%校核厂用水系统的补水量;

3 当从水库取水时,应按保证率不低于97%的枯水年考虑,同时按保证率99%校核厂用水系统的补水量;

4 当核电厂内不设重要厂用水蓄水池时,应经论证在可能最小流量条件下,保证重要厂用水的用水量。

3.1.3 当采用海水或河口地区高含盐水作为冷却供水水源时,应对滨海或河口地区的水文和岸滩稳定条件、当地港航现状与规划、水域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海生物资源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依此分析判断影响工程水源安全和取水条件的主要约束因素;结合海岸类型、海床地质、潮汐特征、海流流向、风与波浪、浮冰及泥沙运动、水温和盐度、下泄径流与上溯海流相互作用的动力条件和沉积环境以及取排水工程布置等因素,对冲淤条件、取水水质与取排水温升影响范围、港航安全,取排水对当地海产资源及排水对海水水质与海域生态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工程特点和水源条件可分阶段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

3.1.4 经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可靠和合理时,核电厂可利用城市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和生活杂用水、生产杂用水等的供水水源。

3.1.5 核电厂施工用水供水水源选择及其取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施工用水供水水源可利用核电厂永久水源,采用永临结合的方式提前提供施工期用水,但应首先保证施工期间核电厂已运行机组满负荷运行所需的水量。

2 当不能利用核电厂永久水源,而选择其他地表水作为施工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包含地下河段的天然河道作为水源时,应对河流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河流的深度、宽度、流速、流向、悬移质及推移质泥沙和河床地形及其稳定等因素,宜按保证率90%的最小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考虑的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2)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宜按水库保证率90%的最小放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考虑,并应取得水库管理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资料;

3)当从水库取水时,宜按保证率为90%的枯水年考虑。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