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水量和水质
3.2.1 核电厂的用水量应包含下列各项:
1 凝汽器的冷却水;
2 厂用水或重要厂用水系统的冷却水;
3 除凝汽器以外的、由冷却水系统供水的各种附属设备的冷却水;
4 工业用水;
5 除盐水系统用水;
6 生活用水;
7 消防用水;
8 施工用水;
9 水处理系统自用水;
10 其他用水;
11 未预见水量。
3.2.2 冷却塔的水量损失应包含下列各项:
1 蒸发损失;
2 风吹损失;
3 排污损失。
3.2.3 冷却塔的蒸发损失水量占进入冷却塔循环水量的百分数,又称蒸发损失水率宜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 当不进行冷却塔的出口气态计算时,蒸发损失水率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e——蒸发损失水率(%);
KZF——系数(1/℃),可按表3.2.3的规定采用;当进塔气温(干球温度)为中间值时可采用内插法计算;
Δt——循环水温差(℃)。
表3.2.3 系数KZF
2 对进入和排出冷却塔的空气状态进行详细的计算时,蒸发损失水率宜按下式确定:
式中:Gd——进入冷却塔的干空气质量流量(kg/h);
X1——进塔空气的含湿量(kg/kg);
X2——出塔空气的含湿量(kg/kg);
Q——循环水流量(kg/h)。
3.2.4 装有除水器的冷却塔的风吹损失水量占进入冷却塔循环水量的百分数,又称风吹损失水率宜采用下列数值:
1 机械通风冷却塔宜为0.1%;
2 风筒式自然通风冷却塔宜为0.05%。
3.2.5 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损失水量应根据对循环水水质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b——排污损失水量(m3/h);
Qe——蒸发损失水量(m3/h);
Qw——风吹损失水量(m3/h);
N——循环浓缩倍率。
3.2.6 当冷却池具有调节蓄水量作用时,应进行水量的调节计算。冷却池的水量损失应按下列各项确定:
1 自然蒸发损失;
2 附加蒸发损失;
3 渗漏损失;
4 排污损失。
3.2.7 冷却池自然蒸发率的计算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水面自然蒸发率(mm/d);
α——水面蒸发系数[W/(m2·hPa)];
ρw——水的密度,可近似采用1000kg/m3;
rts——与水面水温Ts相应的水的汽化热(kJ/kg),可按式3.2.7-3计算;
es——水温为Ts时相应的水面饱和水汽压(hPa);
ea——水面以上1.5m处水汽压(hPa);
Ts——水面水温(℃);
Ta——水面以上1.5m处的气温(℃);
V——水面以上1.5m处的风速(m/s)。
3.2.8 在计算冷却池的自然蒸发水量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年调节水量的冷却池,当地表径流补给时,应采用与补给水源同一设计标准的枯水年;人工补水时,可按历年中蒸发量与降水量的差值最大年份考虑;
2 多年调节水量的冷却池可采用多年平均值;
3 蒸发量年内各月分配可采用设计枯水年的年内月分配率;
4 自然水温应根据实测资料或条件相似水体的观测资料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按热量平衡方程或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3.2.9 冷却池的附加蒸发损失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2——附加蒸发系数(1/℃),可按表3.2.9的规定采用;
Q——循环水量(m3/h);
Δt——循环水温差(℃)。
表3.2.9 系数k2的选取
3.2.10 冷却池的渗漏损失水量可根据池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工建(构)筑物的形式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冷却池应采取防渗漏的措施。
3.2.11 冷却池的排污损失水量应根据对循环水水质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
3.2.12 施工生产用水量应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生活用水、施工用水及其他用水。
3.2.13 核电厂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活、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凝汽器等表面管式热交换设备的冷却用水应采取去除水中杂物及水草的措施;当水中含砂量较大,且砂粒较粗、较硬时,宜对冷却用水进行沉砂处理;
2 冷却塔循环供水系统的补充水中悬浮物含量超过50mg/L时,宜进行补给水处理,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不宜超过20mg/L,pH值不应小于6.5且不宜大于9.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水需进一步处理;
3 工业用水中转动机械轴承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宜小于250mg/L(以CaCO3计),pH值不应小于6.5,且不宜大于9.5.悬浮物的含量宜小于50mg/L;
4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 生活杂用水水质和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