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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艺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煤气管道材质应采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煤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
6.1.2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不得埋地敷设。
6.1.3 煤气管道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接宜采用对焊连接;
2 管道与设备及附件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连接。不经常更换拆卸的附件宜采用焊接;
3 公称直径不小于800mm的管道应采用双面焊,公称直径小于800mm的管道可采用单面焊。
6.1.4 圆形煤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宜采用1.5倍管道直径。
6.1.5 与煤气管道共架的其他管道的固定点宜设在煤气管道的固定支架处。
6.1.6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应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6.1.7 煤气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无法满足时,应采用补偿器补偿。
6.1.8 煤气放散管应分别设置,不得将两个或多个放散管连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6.1.9 有冷凝水析出的煤气主干管道无坡度敷设时,管道相邻排水器的间距不宜大于80m,有坡度敷设的煤气管道低点应设排水器。
6.1.10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4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加固筋。
6.1.11 敷设在煤气管道上方的其他管道托架应焊于加固筋或弧形垫板上。
6.1.12 架空煤气管道上的阀门、检查孔、取样口、吹扫口及计量装置等处,应设操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