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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净化及回收工程的室外设备区域,宜布置在主厂房主要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防火间距。
3.0.2 室外设施区域内不应设置与煤气净化系统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3.0.3 净化及回收系统宜采用干法系统。
3.0.4 净化及回收系统应按照一炉一机一放散烟囱运行配置。
3.0.5 净化及回收系统放散烟囱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的有关规定。
3.0.6 净化及回收系统的吨钢煤气回收热值不宜低于586MJ。
3.0.7 煤气回收与烟气放散应设置切换阀。
3.0.8 净化及回收系统的风机应设置调速装置,宜采用变频调速。
3.0.9 净化及回收系统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和《钢铁企业除尘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YB 4441的有关规定。
3.0.10 管道面漆色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