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管道焊后热处理应符合热处理工艺文件的规定。
6.4.2 采用局部加热热处理时,加热范围应以焊缝中心为基准,每侧不应小于焊缝宽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100mm。对热处理后进行返修的焊缝,返修后应重新进行热处理。
6.4.3 管道焊后热处理应填写热处理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4的规定。
6.4.4 管道及管道组成件焊后热处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规定。